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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6月1日起实施
2024-05-04 06:58    4498 

5月24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并于6也1日开始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召回办法、食品销毁过程,以及现场记录等等。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产品或者不合格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实施召回,并记录召回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时,应留存经销单位和消费者确认收到召回通知的凭证,以及收回产品的渠道、种类及数量情况的详细记录,销毁过程必须留存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销毁过程必须留存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来源:食品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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