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生产企业,区县质监局、分局:
为规范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召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5月24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召回活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召回及其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召回监督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召回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通过换货、退货等方式,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主动召回已销售的、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下列食品:
(一)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 其他应当主动召回的食品。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实施召回,并记录召回情况。
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时,应留存经销单位和消费者确认收到召回通知的凭证,以及收回产品的渠道、种类及数量情况的详细记录,销毁过程必须留存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销毁过程必须留存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召回完成后5日内向区县局书面报告召回实施情况。报告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包括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已销售的和召回的食品数量以及按照本规定处理的情况和效果等。
来源:作者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