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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通知:关于加强种禽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4-05-04 05:32    47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第三次会议精神,在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同时,保护养禽业生产,经研究决定,对出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以及动物、环境样品中检测到病毒的省份,暂停商品代活禽跨省调运,允许经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和产地检疫合格的种禽或种雏在全国范围内调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调运前实验室检测和检疫申报规定

种禽或种雏实行场对场销售,不得进入活禽经营市场。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需调运的种禽或种雏进行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检测方法按照《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病原学检测规定执行,每批次检测数量不得少于30只。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自采样之日起10日内有效。对检测不合格的,相关实验室应出具检测不合格报告,并按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和应急处置指南规定处置。

需要调运种禽或种雏的,货主应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同时提供下列材料: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种禽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疫病和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

二、严格开展产地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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