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12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2]204号)及《关于2012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2]212号)、《关于2012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2]213号)精神,为做好黑龙江省粮食购销工作,便于让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临时存储收购政策,并对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现将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收购期限
国家临时存储大豆、玉米收购期限为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4月30日。在收购期内,挂牌收储库点应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对农民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大豆和玉米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
二、收购价格
(一)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为2.30元/斤,具体质量标准按大豆国家标准(gb1352—2009)执行。国标三等质量标准即:完整粒率85%,水分13.0%,杂质1.0%。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0.02元/斤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非标准品大豆的收购由指定库点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增扣量。即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为保护农民利益,对大豆损伤粒率和热损伤粒率符合等内品要求的不扣量。
来源:中华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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