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钟先生去年在兰州某超市购买的食品配料中发现了“银杏”和“蜂胶”,而这两样添加剂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于是,钟先生以《食品安全法》为主要依据,向超市提出了十倍赔偿的要求。10月24日,甘肃省首例关于食品添加剂十倍索赔的案件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消费者状告商家十倍索赔
2011年8月11日,钟先生在兰州某商场的超市以单价459元的价格购买了“三滩银杏蜂宝软黄金”二盒,而“三滩银杏蜂宝软黄金”标签标注的配料中有“银杏”和“蜂胶”。钟先生称,他在查询后得知,该超市销售的“三滩银杏蜂宝软黄金”属于普通食品,而根据卫生部的相关文件,该食品中的配料“银杏”和“蜂胶”在《可通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钟先生认为,该超市销售的“三滩牌银杏蜂宝软黄金”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添加剂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是,一纸诉状将兰州某超市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要求商家退还他的货款918元并赔偿9180元,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商家支付因其维权时所产生的误时费、交通费、差旅费315元。
消费者:添加剂不符合法律规定
10月24日,该案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钟先生向法庭出示了甘肃省卫生厅于今年6月25日的一份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针对普通食品是否可添加“蜂胶、银杏叶提取物”这一问题,省卫生厅明确表示,根据卫生部规定,这两种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
据此,钟先生认为,“三滩牌银杏蜂宝软黄金”作为普通食品含有蜂胶、银杏叶成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来源: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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