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卫生部发布生乳新国标,有消费者要求公开其制定的会议纪要被拒后,将其起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判决卫生部在法定时限内做出答复。对此,卫生部有关人士称,将按照判决要求进行答复和沟通,但会议纪要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10月23日《新京报》)
首先,我们要正确解读法院判决的含义。该判决的意义在于驳斥了卫生部关于“赵正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非卫生部”的说法,在程序上将卫生部认定为作出答复的直接义务主体。另一方面,判决确实并没有在实体上要求卫生部及时公开制定生乳新国标的会议纪要。
在笔者看来,该判决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部门应该重点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乳新国标本身是一项规范性文件,如果卫生部没有将生乳新国标的具体内容予以公布,公民当然有权利申请其公布。而对于生乳新国标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所产生的会议纪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行政机关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我们必须很遗憾地认识到,会议纪要的确属于过程性信息。如果将来卫生部以此为由,继续拒绝公布会议纪要,即便可能不妥,但至少并不违法。换句话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恐怕只能承担倒逼政府部门公开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具体内容的功能,而无法承担要求政府部门公开这些文件制作过程的功能。因此,公民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卫生部公布生乳国标会议纪要,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也许选择了并不合适的方式,可能达不到良好的预期效果。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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