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城法院针对当前保健品市场的诸多乱象,对涉保健品买卖合同案件进行了调研,并对保健品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法官建议:一要完善法律规定,在保健品的生产、市场、监控、评估四个体系上健全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二要不断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三是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惩处力度,建立征信体系,从而减少保健品生产及销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案例一:未获批号上市销售
申先生在北京某超市购买了3盒某品牌蜂胶软胶囊,共计花费570元。服用该产品后,申先生感到头痛乏力,便怀疑买到了假药,于是仔细查看产品,这才发现产品包装内外既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识,也没有“qs”质量安全标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申先生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后经法院查实,支持了申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依据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同时,对于保健品的成分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另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涉案产品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的手续,故违反了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二:成分违规有害食品安全
王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二十盒降糖辅助类保健品“消降糖”,疗效相当显著。后经朋友提醒,王女士将该保健品送至药监局相关部门,这才发现“疗效显著”的背后竟是添加了格列本脲、二甲双胍等化学药物成分。王女士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予以十倍赔偿。后经法院查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示: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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