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12年4月17日发布的第1759号公告,如下所示的几种复合亚氯酸钠和二氧化氯制剂的兽药标准被废止了。所涉及到的这类产品如下:
(1)复合亚氯酸钠溶液(ⅰ)(a瓶,400ml:二氧化氯32g;b瓶,100ml);
(2)复合亚氯酸钠溶液(ⅲ)(a液,500ml,b液,500ml);
(3)复合亚氯酸钠(ⅳ)(标准规定限度);
(4)复合亚氯酸钠(ⅴ)(标准规定限度);
(5)复合亚氯酸钠ⅰ(水产用)(a袋,100g:二氧化氯40g;b袋,枸橼酸100g);
(6)复合亚氯酸钠ⅱ(水产用)(a袋120g、b袋80g,共200g);
(7)复合亚氯酸钠ⅲ(水产用)(a袋120g、b袋80g,共200g);
(8)复合氯酸钠(水产用)(a袋,150g:二氧化氯105g,b,盐酸600g);
(9)二氧化氯(ⅰ)(二氧化氯(clo2)应不少于8.0%);
(10)二氧化氯(ⅱ)(6.2%);
(11)二氧化氯(水产用)(100g:6.0g)
(12)二氧化氯(水产用)(100g:8.0g)
农业部兽医局所属兽药审定机构给出的理由是:鉴于不同企业该类产品的处方和剂型、活化所需酸的比例、反应时间等均不一致,试行质量标准中一步碘量法也无法控制产品中二氧化氯的含量,废止二氧化氯制剂的相关兽药试行标准。
按照我国兽药审评的主要标准“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来要求,二氧化氯产品虽然能满足“安全有效”的要求,却由于相关二氧化氯生产企业迟迟拿不出来可以真正控制其产品质量的标准(大多数渔药生产企业推行的碘量法质量标准,由于检测对象准缺乏唯一性,不能区分氯与二氧化氯),而导致事实上存在不能达到“质量可控”的要求。因此,由于质量标准难以控制产品质量,作为兽药审定机构废止二氧化氯的相关兽药试行标准,就是顺利成章的事情。
来源:水产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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