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看资讯首页 频道列表
河南食品生产小作坊和摊贩管理办法9月1施
2024-05-03 01:48    7435 

数量大、食品安全隐患多的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的监管,我省有了地方性法规。8月22日记者获悉,《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监管责任更加明确.

《办法》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个体工商户。”“食品摊贩,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经营者。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以烹饪等方式现做现卖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农业、商务、城市管理、公安、民族、畜牧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防止扯皮,《办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定。”

小作坊应取得营业执照并备案,小摊贩实行备案管理

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而对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指出,流通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工商部门备案;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备案;商场(店)、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食品的,开办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营甜品站的,开办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确保产品及原料可追溯

来源:大河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页面所展现的企业/商品/服务内容、商标、费用、流程、详情等信息内容均由免费注册用户自行发布或由企业经营者自行提供,可能存在所发布的信息并未获得企业所有人授权、或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本网站仅为免费注册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渠道,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因此,本网站不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网站郑重声明:对网站展现内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温馨提醒:中华厨具网提醒您部分企业可能不开放加盟/投资开店,请您在加盟/投资前直接与该企业核实、确认,并以企业最终确认的为准。对于您从本网站或本网站的任何有关服务所获得的资讯、内容或广告,以及您接受或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应自行审核风险并谨防受骗。

中华厨具网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厨具网存在海量企业及店铺入驻,本网站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如您发现页面有任何违法/侵权、错误信息或任何其他问题,请立即向中华厨具网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们将根据提供举报证据的材料及时处理或移除侵权或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