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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 处罚权下移到县级
2024-05-02 23:20    7908 

条例(草案)亮点

县级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法相对集中行使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处罚权;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配备食品安全专职人员;

由县级政府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设施共用,信息共享。

听证代表建议

明确市民举报“崴”食品送检免责;

禁止使用化学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

禁止用死肉来腌制食品;

执行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和“一次死亡法”;

开网店卖食品应办卫生许可证。

食品安全监管,人多才能力量大。昨日省政府法制办举行的《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有听证代表建议,条例除了必须明确政府部门履职规定的同时,应增加为消费者权益“撑腰”的规定,在申请依法赔偿权益时,应明确规定商家必须负主动赔偿责任,而不是让消费者要求来赔偿;增加食品安全市民首问负责制的规定;同时应赋予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权利,并尽快落实市民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奖励政策。

听证会上,有的代表就违法成本提出意见,提出在对食品许可、食品加工设施清洗等轻微过错情节上,在教育批评等弹性处罚的同时,对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应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进行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和“一次死亡法”的处罚。

针对日渐兴起的网络购物,何永庆代表建议,增加对网上购买食品的安全监管,代表提出,现在网上开店卖食品应办理卫生许可证,网购食品监管应从入门就抓起,让网友看到食品生产日期、卫生许可证等网络身份证。

亮点食品安全委员会集中行使处罚权

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多、监管力量分散、职责推诿扯皮等问题,带来执法上的责任缺失或责任出现“缝隙”的问题。条例草案的亮点是,明确县级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法相对集中行使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处罚权,把执法重心下移到县级,实行综合执法,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再行使这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乡镇、街道受委托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今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配备食品安全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统一在食品安全委员会下,厘清各自职责,进而防止乱作为或不作为。

来源:云南信息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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