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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强化生猪产品召回制度
2024-05-02 09:22    5968 

为结合新形势下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需要,有效监控生猪产品安全,昆明市对原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一旦发现生猪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停产并召回已上市的产品进行销毁。条例要求,今后昆明市生猪屠宰厂(场)将建立起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将检验结果上传至质量追溯系统平台,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为两年。在发现屠宰厂生猪产品不安全时,立即要求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生猪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向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应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单位也要建立生猪产品上市相应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对进入市场生猪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禁止销售生猪产品,予以封存,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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