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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尤溪县:在制作食品过程中添加违禁物获刑
2024-07-01 12:40    8867    中华厨具网

为了让米冻更容易凝固,增加口感,提高销售量,竟然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近日,经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3月以来,邱某在租来的加工点制作米冻的过程中,为了使米冻更容易凝固,增加口感,非法添加四硼酸钠(俗称“硼砂”,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并将添加了四硼酸钠的米冻在市场上销售。同年4月7日,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上售卖的米冻抽样送检,发现该米冻不合格。同年5月7日,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制作米冻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扣押米冻18公斤、白色粉末状物质2.22公斤。经过检测,米冻硼酸实测值为1460mg/kg,不合格,白色粉末状物质主要成分为四硼酸钠。同年5月28日,邱某被尤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2020年7月17日,公安机关以邱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尤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了卷宗材料,讯问了邱某,对其进行释法说理,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

尤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邱某在生产米冻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四硼酸钠,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邱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邱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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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和中华民族的未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经营者切莫财迷心窍,罔顾食品安全问题,最终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常识:

01

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qs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

02

打开食品包装,检查食品是否具有它应有的感官性状。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若蛋白质类食品发粘,渍脂类食品有异味,碳水化合物有发酵的气味或饮料有异常沉淀物等等均不能食用。

03

不到无证摊贩处购买食物,减少食物中毒的隐患。

04

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洗手,自己的餐具洗净消毒,不用不洁容器盛装食品,不乱扔垃圾防止蚊蝇滋生。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尤溪检察微信号)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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