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厨具导购网站首页 频道列表
火锅店废弃油脂回收加工熬制成老油继续使用,两人被判刑
2024-07-01 11:58    1114    中华厨具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广安邻水法院积极行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案件详情

赖某原本经营一家火店,聘请张某为厨师,为了吸引更多顾客,同时降低经营成本,赖某、张某将顾客食用后的火底料废弃油脂回收,过滤后加工熬制成老油,又将老油当作食品原料加入火锅底料中,循环销售给其他顾客继续食用,后被当场查获。

案件审理

邻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供消费者食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赖某、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在此,提醒餐饮行业从业人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责任意识,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普法课堂: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邻水县人民法院微信号)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页面所展现的企业/商品/服务内容、商标、费用、流程、详情等信息内容均由免费注册用户自行发布或由企业经营者自行提供,可能存在所发布的信息并未获得企业所有人授权、或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本网站仅为免费注册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渠道,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因此,本网站不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网站郑重声明:对网站展现内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温馨提醒:中华厨具网提醒您部分企业可能不开放加盟/投资开店,请您在加盟/投资前直接与该企业核实、确认,并以企业最终确认的为准。对于您从本网站或本网站的任何有关服务所获得的资讯、内容或广告,以及您接受或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应自行审核风险并谨防受骗。

中华厨具网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厨具网存在海量企业及店铺入驻,本网站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如您发现页面有任何违法/侵权、错误信息或任何其他问题,请立即向中华厨具网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们将根据提供举报证据的材料及时处理或移除侵权或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