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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起 泸州食品摊贩不得在学校200米内经营
2024-06-30 14:58    1626    中华厨具网

近日,《泸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正式发布。从9月16日起,在泸州市范围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等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将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如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行具体界定?从哪些方面体现了泸州的创新?昨日,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解读了《泸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

为什么要制定《实施细则》?

从今年3月1日起,《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但对“三小”的界定比较抽象,管理措施不够具体。

泸州各种特色饮食和小吃多,大约有食品小作坊2100多家,小食品店1.3万多家,小餐饮店7000多家,食品摊贩4000多家,遍布城市大街小巷、城乡结合部、乡镇街道、旅游景区、车站码头等场所。“三小”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根据泸州特色制定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从9月16日起实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群众饮食安全,规范“三小”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实施细则》的泸州特色和创新?

泸州在“创文创卫”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中形成的先进理念和有效做法,融入“三小”管理体系。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这是整治学校周边环境的需要;规定区、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这是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需要;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管理,这有利于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法规体系进行管理。

对于“三小”的准入,泸州为何要突出过程监管?

为保证食品安全,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规定了区(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发放备案证或者收到食品摊贩登记信息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食品摊贩进行首次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对于“三小”发展,泸州如何鼓励和支持?

为防止部分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从“持证企业”变成“三小”,在《实施细则》中,专门设置了鼓励引导性条款,鼓励和支持“三小”逐步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不断提高食品质量,积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实施细则》如何进行具体界定?

《实施细则》中对“三小”的具体认定标准遵循“宽进严管”原则,尽可能将无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从业对象纳入监管视野,给予其合法身份。同时,又要考虑到行业导向,以及基层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执行中的可操作性等问题。

●对酒类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作限制性规定,主要考虑将泸州客观存在的因受酒类产业政策限制无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小酒坊纳入备案范畴。

●对其他非酒类食品小作坊明确了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其生产加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对以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裸装食品)为主的小食杂店、小副食店、小超市、小卖部等个体食品经营者,明确了小食品店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限制。

●对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小餐饮店(含快餐店、小吃店、小饭店)、饮品店(含咖啡吧、酒吧、茶吧、奶吧)等个体食品经营者,明确了小餐饮店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限制。

哪些情况禁止备案或不得予以登记?

从食品安全性考虑,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生产加工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生产加工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等食品小作坊不得予以备案。

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食品小经营店不得予以备案。

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现制乳制品、散装白酒等食品摊贩不得予以登记。

哪些情况下,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根据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但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但依据《i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margin: 0px; padding: 0px 3px;">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仅销售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食用农产品,允许从事网络经营。

在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只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备案或登记。但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食品监管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泸州新闻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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