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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牛肉汤中加罂粟壳提味 贵州乌当一牛肉粉店老板获刑
2024-06-30 14:38    1015    中华厨具网

为了增加食品的“鲜味”,招揽更多“回头客”,贵阳市乌当区一牛肉粉店老板李某,在其熬制的牛汤中添加罂粟壳。近日,乌当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某当庭认罪,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李某今年42岁,在贵阳打工多年。2007年,他在乌当区水田镇开了一家牛肉粉店,生意一直不错。

可从2016年开始,牛肉粉店的生意开始萧条,一天不如一天。为了让生意好转,李某使尽了浑身解数,却不见效果。正当李某一筹莫展时,一朋友告诉他,如果在牛肉汤中加一点罂粟,会增加汤的“鲜味”,吸引顾客。看着店里生意每况愈下的李某,最终动了这个心思。

2017年3月15日,李某在“香料”中加入罂粟壳用于熬制牛肉汤,并制作牛肉粉对外销售。还没等到生意好转,3月22日,恰巧遇到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抽查。执法人员对该牛肉粉店进行检查时,抽取了该店牛肉汤样品及“香料”样品送检。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从送检的牛肉汤内检出罂粟碱、吗啡、蒂巴因成分;从送检的“香料”中检出罂粟碱成分。

2017年6月,乌当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乌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供他人食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认定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贵州都市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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