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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贴有标签的散装食品咋成了“三无产品”?
2024-06-30 13:34    6167    中华厨具网

《食品安全法》“假一赔十”法律的实施及食品行政案件举报奖励制度的建立,原本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促使商家履行自身职责,规范自身销售行为。然而,近些年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职业打假人所利用,演变成知假买假、要挟商家赔偿的一种谋生手段。记者了解到,仅去年,我市食药监部门就接到疑似职业打假投诉500余件。而为了息事宁人,不少商家在接到职业打假人的反映后,往往会赔钱“私了”,使得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日益活跃。不过,8月31日记者了解到,日前屯溪区市场监管(食药监)局老街所积极支持屯溪老街一商家异地应诉职业打假人,经法院审理判决胜诉。据悉,该案也是屯溪区市场监管(食药监)局支持商家异地应诉的首起案件。

网购散装食品被指“三无产品”

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19日,广西一职业打假人王华(化名),以单位集体采购为名,从我市屯溪老街一商家的网店,购买60瓶散装食品(酱菜),共计865元。然而,收到货后,王华认为该商家销售的食品没有“qs”标志,为“三无产品”,向该商家提出退款不退货的申请。对此,该商家同意王华的申请,退还865元货款,但不认为自己所售食品为“三无产品”。

赔偿遭拒起诉至法院

据悉,在该商家向王华退还865元货款后,王华要求该商家另外赔偿十倍货款,遭到商家拒绝后,王华的赔偿款也由8000多元接连降至5000元、3000元、2000元,直至500元。

“就是500元我也不想赔。因为我的散装食品都是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现场加工的,我们店是合法经营,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且现场制作出售的食品上也加贴有标签,产品名称、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内容都有,怎么会是‘三无产品’?”8月31日,该商家桂先生告诉记者。

在桂先生提供的网上聊天记录中记者看到,王华和桂先生的爱人在协商交流过程中,曾出现“赔偿就不投诉”“向网站投诉你的网店就完了”“你等着坐牢吧”等话语。6月初,王华以原告身份向广西玉林市玉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9日该院立案。

监管部门积极支持商家应诉

桂先生告诉记者,由于他也是首次遇到这样的事情,毫无经验,最终不得不求助屯溪区市场监管(食药监)局老街所工作人员。接到求助后,该所工作人员一方面积极帮助收集证据材料,一方面以过往案例释法解疑,打消他的重重疑虑。

“经过我们调查,桂先生的食品经营主体资质完全合法,其所售的散装食品为现场制售产品,且已加贴标签,并非‘三无产品’。”8月31日,该所一汪姓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她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解释,桂先生店内销售的现场加工的散装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而应属于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尽管《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等信息。”但《食品安全法》中同时又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于我省目前尚未出台小作坊管理办法,省食药监局在官网中对待类似产品的回复中则表示,“……没有明确要求加工小作坊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加工小作坊作为食品生产主体的一种,生产产品上打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等信息,其产品就是合法的,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此外,经多方了解我们还发现,该投诉人曾退款391次,退款率达72.01%,初步判断其为一起恶意打假事件,因此积极支持商家应诉,并申请远程视频开庭审理。”该负责人说。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经广西玉林市玉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近日予以判决。

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为“被告(桂先生的爱人)为取得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销售给原告的是现场制作的散装食品。被告已按规定在外包装上注明了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诉称被告的产品为‘三无产品’,没有事实依据,被告的行为也不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十倍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黄山在线)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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