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去年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消费者马先生在石河子市花园镇某电动车经营部购买购买一台某品牌蓄电池,一直使用正常。前不久,消费者发现蓄电池每次充电之后,用不了多久很快就没了电,于是找到经营者,要求解决,经营者以电池已过三包期为由拒绝,并称消费者在充电时没有按规范操作,造成了蓄电池损坏,双方僵持不下。消费者遂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就消费者所投诉问题,石河子工商局花园工商所工作人员分别向双方了解情况并到实地查看,经查,消费者马先生于2015年5月24日在该商家购买了一台某品牌蓄电池,一直能正常使用,今年7月起,蓄电池出现蓄电能力下降,每次充完电之后跑不了几公里,电就耗尽,已经基本不能使用。工作人员向双方经营者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经调解,商家表示要保证消费者能正常使用电动车,自愿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台同型号能正常使用的蓄电池,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并称自己购买的蓄电池已超过三包期,商家还能给更换,对工商所和商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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