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陵水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结了一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当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伟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张某伟当庭表示服判。陵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食品生产、销售从业人员、消费者等七十余人到场旁听。
经法庭审理查明,自2010年起,张某伟在陵水县境内使用工业松香加热的方式对生猪头皮、猪耳朵进行脱毛处理,并卤制成熟食在市场上销售。2015年12月,陵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张某伟的生产加工点进行查处,并现场查扣工业松香和加工过的猪头皮等物品。经鉴定,从张某伟处查扣的工业松香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内含重金属汞、铅、镉、铬,长期食用经工业松香脱毛的禽畜类肉制品可对人体构成危害。
张某伟的行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触犯《刑法》,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该院遂做出如上判罚。判后,办案法官从从业、消费、执法和司法等方面经行了剖析,对参加旁听的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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