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厨具导购网站首页 频道列表
酒仙网经营不合格食品被罚150万元
2025-07-31 08:27    2274    中华厨具网

12月12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111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罚款150万元。

公告显示,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经营的龙韵贡酒3年酒精度项目不合格。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6月1日启动核查处置,通过现场检查、查阅票据记录、询问调查的方式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来源,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

公告指出,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ink">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且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龙韵贡酒3年(生产日期:2012-07-29,规格:50.8%vol,500ml/瓶,标称生产厂家:亳州市皖品酒厂)白酒1189瓶;没收违法所得637元;罚款1500000元。

资料显示,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千龙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页面所展现的企业/商品/服务内容、商标、费用、流程、详情等信息内容均由免费注册用户自行发布或由企业经营者自行提供,可能存在所发布的信息并未获得企业所有人授权、或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本网站仅为免费注册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渠道,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因此,本网站不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网站郑重声明:对网站展现内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温馨提醒:中华厨具网提醒您部分企业可能不开放加盟/投资开店,请您在加盟/投资前直接与该企业核实、确认,并以企业最终确认的为准。对于您从本网站或本网站的任何有关服务所获得的资讯、内容或广告,以及您接受或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应自行审核风险并谨防受骗。

中华厨具网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厨具网存在海量企业及店铺入驻,本网站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如您发现页面有任何违法/侵权、错误信息或任何其他问题,请立即向中华厨具网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们将根据提供举报证据的材料及时处理或移除侵权或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