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厨具导购网站首页 频道列表
台湾地区拟自2016年7月起要求添加芦荟食品标示警语
2024-06-28 16:27    638    中华厨具网

2015年12月3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3410号公告,预告订定“使用原料‘芦荟’之有容器或包装食品应标示警语”草案,2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公告事项如下:

一、 订定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 订定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

三、 使用原料“芦荟”需确实经完全去皮后始得加工使用。

四、 添加“芦荟”的产品,每日最高摄食量以芦荟素(aloin)计不得超过10毫克。

五、 使用原料“芦荟”的有容器或包装食品应以中文显着标示“不建议经期、怀孕或哺乳期妇女、12岁以下孩童、肠胃不适、腹痛患者及肾病患者食用”字样的警语;若检具产品经具公信机构检验所含“芦荟素”含量低于0.1 mg/kg的分析证明者,则始得免标前述的警语。

六、 实施日期:2016年7月1日起(以制造日期为准)。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页面所展现的企业/商品/服务内容、商标、费用、流程、详情等信息内容均由免费注册用户自行发布或由企业经营者自行提供,可能存在所发布的信息并未获得企业所有人授权、或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本网站仅为免费注册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渠道,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因此,本网站不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网站郑重声明:对网站展现内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温馨提醒:中华厨具网提醒您部分企业可能不开放加盟/投资开店,请您在加盟/投资前直接与该企业核实、确认,并以企业最终确认的为准。对于您从本网站或本网站的任何有关服务所获得的资讯、内容或广告,以及您接受或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应自行审核风险并谨防受骗。

中华厨具网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厨具网存在海量企业及店铺入驻,本网站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如您发现页面有任何违法/侵权、错误信息或任何其他问题,请立即向中华厨具网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们将根据提供举报证据的材料及时处理或移除侵权或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