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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自2016年7月起要求添加芦荟食品标示警语
2024-06-28 16:27    625    中华厨具网

2015年12月3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3410号公告,预告订定“使用原料‘芦荟’之有容器或包装食品应标示警语”草案,2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公告事项如下:

一、 订定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 订定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

三、 使用原料“芦荟”需确实经完全去皮后始得加工使用。

四、 添加“芦荟”的产品,每日最高摄食量以芦荟素(aloin)计不得超过10毫克。

五、 使用原料“芦荟”的有容器或包装食品应以中文显着标示“不建议经期、怀孕或哺乳期妇女、12岁以下孩童、肠胃不适、腹痛患者及肾病患者食用”字样的警语;若检具产品经具公信机构检验所含“芦荟素”含量低于0.1 mg/kg的分析证明者,则始得免标前述的警语。

六、 实施日期:2016年7月1日起(以制造日期为准)。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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