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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有意购买过期酒索赔 厂家喊冤败诉
2024-06-28 15:45    7634    中华厨具网

顾客买了过期酒和违法添加冬虫夏草等物质的酒,随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厂家表示,对方当时到店里要求买日期久远的保健酒,属于合同诈骗。日前,珠海中院对该案正式做出二审判决,支持了顾客的十倍赔偿,并表示,即使顾客确实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也可以获得赔偿。

李某:买过期酒起诉

2014年5月31日,李某向曾氏酒业公司购买川虎养生酒2盒,共600元;熊胆酒2盒,共1260元。川虎酒瓶标明了“卫生证许可证号”,“保质期”,厂名,厂址,生产许可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熊胆酒外包装标明酒精度38%(v /v );配料为纯高粱酒、水、鲜熊胆汁、冬虫夏草、人参、灵芝、低聚果糖。

随后,李某向法院起诉,提出,川虎养生酒已过保质期,且其配料为鹿茸、野灵芝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灵芝(赤芝)和紫芝有关问题的复函》:灵芝(赤芝)和紫芝均是传统中药材,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尚无足够的安全性评估等科学依据,因此,灵芝(赤芝)和紫芝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据此,川虎养生酒不仅违规添加了食品中不得添加的药品,也违反了禁止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熊胆酒未标注保质期,其配料:冬虫夏草、灵芝等,违反了《质检总局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和《食品安全法》第28条的规定。综上,两款商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要求厂家进行10倍赔偿。

法院:公司应10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李某从曾氏酒业公司处购川虎酒、熊胆酒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以认定李某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其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曾氏酒业公司认为李某“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曾氏酒业公司提出李某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曾氏酒业公司已明确告知可以作为保健用品使用,不应予以十倍赔偿的主张,因前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的主张,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法院支持公司十倍赔偿给李某。

二审: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主张

曾氏酒业公司提出上诉表示,李某要求购买生产日期较为久远的保健性酒,销售人员告知李某有一批要做销毁处理的养生酒,只能用做跌打损伤外用,切忌饮用,李某亦要求购买。销售人员担心此过期产品李某再进行销售或其它,特此向李某开具货单及发票。请求法院追究李某买卖合同的诈骗。

二审法院表示,曾氏酒业公司抗辩的主要理由是认为李某对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知情的,但是,曾氏酒业公司除了自身的陈述外,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退言之,即使李某确实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并未排除消费者因此获得赔偿的权利。曾氏酒业公司据此认为李某构成合同诈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南方都市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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