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厨具导购网站首页 频道列表
台湾地区修订并实施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容许量标准
2025-07-26 07:37    7324    中华厨具网

2016年1月18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4620号令,修正发布“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容许量标准”名称及全文3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许量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许量如下:

放射性核种

食品类别

碘一三一

(i-131)

铯一三四与铯一三七之总和

(cs-134 + cs-137)

乳及乳制品

55贝克/公斤

(55 bq/kg)

50 贝克/公斤

(50 bq/kg)

婴儿食品

55贝克/公斤

(55 bq/kg)

50 贝克/公斤

(50 bq/kg)

饮料及包装水

100贝克/公斤

(100 bq/kg)

10 贝克/公斤

(10 bq/kg)

其他食品(1)(2)

100贝克/公斤

(100 bq/kg)

100贝克/公斤

(100 bq/kg)

备注:本标准适用于可能有发生核污染或辐射污染时,包括意外或恶意的行动。

(1)干燥或浓缩等需复水后食用的原料(如:香菇、藻类、鱼贝类及蔬菜),应以复水后供直接食用的状态适用“其他食品”的限量;但海苔、小鱼干、鱿鱼干、葡萄干等干燥状态即为直接供食用状态者,仍应直接适用“其他食品”的限量。

(2) 茶叶须以饮用状态的条件(冲泡成茶汤后)适用“饮料及包装水”的限量。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页面所展现的企业/商品/服务内容、商标、费用、流程、详情等信息内容均由免费注册用户自行发布或由企业经营者自行提供,可能存在所发布的信息并未获得企业所有人授权、或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本网站仅为免费注册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渠道,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因此,本网站不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网站郑重声明:对网站展现内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温馨提醒:中华厨具网提醒您部分企业可能不开放加盟/投资开店,请您在加盟/投资前直接与该企业核实、确认,并以企业最终确认的为准。对于您从本网站或本网站的任何有关服务所获得的资讯、内容或广告,以及您接受或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应自行审核风险并谨防受骗。

中华厨具网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厨具网存在海量企业及店铺入驻,本网站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如您发现页面有任何违法/侵权、错误信息或任何其他问题,请立即向中华厨具网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们将根据提供举报证据的材料及时处理或移除侵权或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