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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三男子制售假酒牟取暴利 用低端白酒冒充“茅台”
2024-06-28 09:47    6506    中华厨具网

假酒害人害己,然而,为了谋取巨额收益,仍有不法商家以身试法。日前,榆阳法院判决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三人均被判刑。

徐某,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苏某、马某都是靖边县人。2012年4月份以来,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村用低端白酒和购买的“五粮液”、“茅台”、“国窖1573”等名酒商标、包装物,在未得到以上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私自灌装制造假酒。苏某让被告人马某,通过电话与徐某联系并购买假冒白酒,徐某先后分11次通过北京金京顺通物流公司、兴盛迅达物流公司向苏某、马某共销售186箱(每箱6瓶)计1116瓶假冒白酒,其中水晶瓶五粮液127箱、1618五粮液45箱、1573国窖14箱,非法销售数额共计109800元。

苏某将817瓶假冒白酒在其所经营的世纪经典名酒城内进行销售,销售数额共计162434元。2013年6月19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村285号徐某被抓获,警方现场查获已制作好的假冒茅台酒12瓶以及部分制作高端名酒的低端酒、包装材料、商标等。2013年7月5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在榆林市靖边县苏某所经营的靖边县夏都巷世纪经典门市及其库房内,当场查扣苏某未销售的假冒水晶五粮液62瓶、假冒1618五粮液18瓶、假冒国窖1573酒1瓶、假冒十年红花郎酒4瓶,经评估以上共计价值71082元。

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为保护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马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点评:春节前后,消费市场活跃,关于酒的问题也多了起来。针对造假者日趋规模化、分散化、隐蔽化的特点,相关执法部门应减少法律监管真空,完善监管措施,对假冒名酒违法行为予以打击。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华商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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