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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地区首例中院一审的重大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
2024-06-27 19:47    4556    中华厨具网

2月25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地区首例中院一审的重大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在温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共八名被告人,其中被告人李福伦,男,52岁,原系郑州华联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文博,男,26岁,系郑州华联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笔富,男,48岁,系郑州华联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副总经理;其余五名被告人,三名系郑州华联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员,另两名为温州地区代理销售商。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郑州华联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药业”)于2005年成立,主要生产经营山药片、银杏叶片两种产品,并有“奇抗”、“易立康”两个注册商标。2013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被告人李福伦变更为被告人李文博。2006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福伦分多次大批量地向天津华宇贸易公司员工王文娟购买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2012年后通过王文娟向孙世坤购买,所购药物用于制作山药片。同时,华联药业所生产销售的山药片,因声称是纯中药制作并具有明显的降血糖效果而客户群不断增大。华联药业分别于2012年、2013年发展被告人胡国柱、汪岑为其温州的代理销售商并多次供货。

在产品原有批号到期后,华联药业生产销售的银杏叶片于2012年取得国食健字批号并委托专门制药公司生产,而山药片则一直未通过国家审批,被告人李福伦遂委托他人私下生产并继续销售。

2014年起,为防止被有关部门查处,被告人李福伦决定将山药片的销售地点从公司所在地搬出,转移至该区一小区销售点,设立独立销售热线并通知可靠的经销商,由被告人徐庆威办理银行卡专门收取山药片货款,并由被告人杨淑华、徐庆威具体负责山药片的销售,由苏新军(已不起诉)负责公司产品发货,同时仍在公司办公点的被告人张瑞及李倩、李崇伦(已不起诉)负责公司其他公共事务。

2014年4月至11月期间,华联药业在山药片未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仍向包括温州代理商被告人汪岑、胡国柱在内的公司各代理商销售山药片,销售金额达3297720.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福伦作为单位的主管人员,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在明知华联药业生产销售的山药片未取得国家批号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文博、刘笔富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继续生产、销售山药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告人杨淑华、徐庆威、张瑞作为负责具体销售的直接责任人员,以隐蔽的方式继续向老客户销售;被告人汪岑、胡国柱作为代理销售商,购入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售,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人李福伦的刑事责任,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文博、刘笔富的刑事责任,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被告人杨淑华、徐庆威、张瑞、汪岑、胡国柱的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李福伦认为与事实不符。他承认自己于2006年开办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华联药业,主要生产山药片和银杏叶片、茯芩等中药。面对公诉人“山药片中有无添加降血糖的西药成份”的讯问,李福伦交代“之前是没有的,后来在2014年添加了”.至于要添加西药成份的原因,他交代“听说加了后效果好”.“因为添加了两种西药,我害怕市场出事,停了几个月,到了9月份,我又作了一批,卖到了温州。”公诉人讯问“山药片到底是怎样生产的”,李福伦交代是委托灵诺公司生产,但都是自己先将药品搅拌好后再委托他们生产,他承认药品都没有经过临床试验,“添加的货都卖到了温州”.

李福伦认为起诉书上指控的销售量事实不清,“除了添加西药的54件之外,其他的都是合格物品。银行卡中的金额有一半是银杏药片的销售量(一百多万),另还有之前的山药片欠款50多万元也在里面。”

法庭上,辩护人问“山药片中添加的成分是什么,具体购买的时间以及数量有多少?”李福伦交代“2014年5月份采购,其中格列本脲购买了1公斤,盐酸吡格列酮购买了半公斤,并非起诉书上指控的盐酸二甲双胍。”李福伦承认添加西药成分,是自己在家里混合好,“共三个批次,在5月我单独一次性混合了140公斤(原料与粉),格列本脲一公斤,盐酸吡格列酮半公斤。分三批次送到灵诺公司生产,第一次是送去35公斤作出了14件,第二次是9月份,送了70公斤作出了26件,第三次是送去35公斤作了14件。”李福伦交代拿到灵诺公司生产的山药片共166件,其中54件掺了以上两种成分,“一件是一箱,40大盒,200小盒,一盒60片。”灵诺公司生产好后再邮递回来。“因为山药片的批号没有办下来,如果客户问起批号的事情,你们如何回答?”李福伦交代“就回复说到期后统一换发企业号,是在换发的过程中,但没有讲批不下来。”

截至下午五点,案件还在继续审理中。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法制日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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