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郭奇强报道近日,甘肃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印发了《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并于明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
《办法》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属地管辖、先照后证、一审一核、一地一证”的原则,对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等,对可能涉及到的相关情况分类、分项都予以具体的明确规定,并对各级许可管理权限、受理流程进行了详细明确,以“负面清单”形式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情况进行了告知,明确了法定受理公开、公正性,融于法定性和可操作性于一体,便于执行。
《办法》对审查与决定及许可证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书面材料审查合格后,必要时,许可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指派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工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有效期为5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并按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建立食品经营许可的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
《办法》对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做了具体说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延续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同时,食品经营者遗失、污损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受理补办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办法》特别要求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并录入《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确保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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