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a企业委托b企业生产,如果生产产品上面仅标注了a企业的厂名厂址及b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这种标注方式是否合法?
答复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答复机构: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答复时间:2024-05-21 08:46:36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