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排污单位污水排放执行新标准,即天津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标准》与原执行的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有不同程度降低,也就是说,对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的要求更为严格了,也更有利于本市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例如,对1个污水直接排入河道的企业来说,原来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150mg/l、25mg/l、200(150) mg/l、60 (30)mg/l,执行新《标准》后,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60mg/l、8mg/l、20mg/l、2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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