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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高区法院判决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06-05 15:52    4090    中华厨具网

近年来,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保健品的报道屡见报端。西地那非,又名“万艾可”,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违规使用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019年底,有消费者报案称自己在某大药房购买的保健品是假的,经调查该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等严禁添加的成分,由此牵出了一起通过网络购物平台、手机微商、大药房等渠道线上线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

2020年12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徐某等三名被告人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刑罚,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对三被告人判处惩罚性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威海高区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明知“袋鼠精”“黄金5000”“黄金玛卡”等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等严禁添加的成分,仍然通过电商平台、手机微商等线上渠道进行销售。2019年 12 月徐某被抓获,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其销售总额已经达到 30余万元,现场还查扣了“黄金玛卡”等16种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价值约6万元。在直销的同时,徐某还发展了杨某进行线上销售,杨某又发展了肖某,通过肖某经营的大药房销售,直到东窗事发。

【法院判决】

威海高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等三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徐某销售金额达到 30余万元,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2万元。

被告人徐某、肖某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通过网络向公众出售有毒、有害保健品,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被告人肖某犯罪数额较少,犯罪情节较轻,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 000 元,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保健品销售相关活动。

三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主流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被告分别支付各自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检察日报》《威海日报》等国家主流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威海高区法院法官任怀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在保健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其他严重情形”的数额范围进行了规定,即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均属于该范围,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大家,国家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一直处于高压打击态势,随着电商、网络购物平台的蓬勃发展,国家对于网络购物领域的法律规制不断健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及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的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均有体现,直接销售者及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的责任在相关解释中均予以明确,消费者注重要提高辨别能力,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威海高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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