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厨具导购网站首页 频道列表
上海三中院依法对销售假冒茅台酒案作出终审裁判
2024-06-05 13:44    8220    中华厨具网

2021年4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依法对上诉人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 男,1963年出生,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收购假冒“贵州茅台”品牌白酒若干存放于自己位于本市浦东新区的办公室内。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向郑某才销售假冒茅台酒,共计销售金额868,200元;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每瓶1,499元的价格向陈某平销售假冒茅台酒120瓶,共计销售金额179,880元。

2019年9月24日,民警在检查中现场查获并扣押“贵州茅台”品牌白酒共计358瓶,并将被告人谢某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在被告人谢某某办公室内及陈某平处被查获的共计442瓶茅台酒及从郑某才处调取的18瓶茅台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核,依法被查扣的358瓶假冒茅台酒的货值金额共计429,600元。

一审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谢某某退出违法所得;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商品、犯罪工具手机均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谢某某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谢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谢某某主观上不明知涉案酒品是假酒,故而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否构成的重要界限。在庭审中,上诉人坚持涉案茅台酒是真的,其不具有销售假酒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本案现场查获的假冒茅台酒,有另案处理人员指认谢某某曾让其到茅台镇收购假冒茅台酒的供述,有多名购买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谢某某购买的证人证言,结合其他客观证据,足以证明谢某某具有销售假冒茅台酒的主观故意,其辩解不成立。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谢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亦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未销售部分,被告人谢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原判认定谢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贵州茅台”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登记注册的酒类商品商标,经权利人鉴定,涉案茅台酒并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茅台酒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上诉人谢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金额购入,然后销售给他人,这一行为不仅严重侵害涉案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消费者造成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侵害消费者利益。本案的处理,既有效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来源:上海第三中院微信号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页面所展现的企业/商品/服务内容、商标、费用、流程、详情等信息内容均由免费注册用户自行发布或由企业经营者自行提供,可能存在所发布的信息并未获得企业所有人授权、或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本网站仅为免费注册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渠道,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因此,本网站不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网站郑重声明:对网站展现内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温馨提醒:中华厨具网提醒您部分企业可能不开放加盟/投资开店,请您在加盟/投资前直接与该企业核实、确认,并以企业最终确认的为准。对于您从本网站或本网站的任何有关服务所获得的资讯、内容或广告,以及您接受或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应自行审核风险并谨防受骗。

中华厨具网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厨具网存在海量企业及店铺入驻,本网站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如您发现页面有任何违法/侵权、错误信息或任何其他问题,请立即向中华厨具网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们将根据提供举报证据的材料及时处理或移除侵权或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