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厨具导购网站首页 频道列表
高盛10亿认购绿色食品可转债 食品龙头悉数沦陷
2024-06-02 08:16    3391    中华厨具网

中国绿色食品24日宣布,将向高盛发行本金额10亿元人民币的换股债,若悉数兑换将占中绿食品扩大后股本的9.7%。至此,高盛已经参股了几乎中国所有*重要的食品加工龙头企业,包括此前的双汇、雨润。

兑换后将占约一成股权,高盛对中国食品业热情不改

在雨润和双汇之后,高盛对中国食品消费行业兴趣并没有减少:周二临时因重大事项停牌的中国绿色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绿食品,0904.hk)宣布,将向高盛发行本金额10亿元人民币的换股债,若悉数兑换将占中绿食品扩大后股本的9.7%.

分析师指出,高盛有向战略投资转变的可能。不过,即使高盛*后被证明为仅为财务投资者,可转债(行情论坛)的收益也十分可观。

高盛又一战略投资对象?

根据中绿食品透露的信息,公司与高盛在本周一订立购买协议,高盛同意认购公司发行的本金额10亿元人民币的可转债,年期为三年。若上述债券悉数获行使,债券将兑换成9380多万股股份,占中绿食品目前已发行股本约10.75%,股本扩大后,占比将摊薄至总股本的9.7%.

值得注意的是,中绿发行的可转债初步兑换价为11港元,较公司在周二停牌前的收市价有三成半的高溢价。而昨日中绿食品收市报7.9港元,下跌3.067%.“可转债的兑换价是固定的,若股价持续上涨,那么认购可转债的投资者就可从中获取可观的差价收益。”国泰君安(行情股吧)债券分析师姜超说。

另一方面,可转债即使不兑换,也可令投资者获取债券利息收益,不过姜超指出,一般可转债都是低息,从投资角度看,在股价上涨后兑换可转债的收益更好。这是否意味着高盛的认购,未来也可能向战略投资转变?姜超认为可能性存在。不过截至记者发稿时止,高盛方面仍未对此事回应。

分享中国食品消费业红利

被高盛看中的中绿食品,总部在福建,规模宏大,触觉涉及绿色农产品(行情论坛)种植、保鲜、深加工及绿色食品研发、销售。产品包括保鲜、水煮、腌制、罐头、饮料6大类100多种。自1998年创办至今,它已拥有6家控股公司,3家分公司,2家驻外办事机构及20多个自有栽培基地。其中,中绿的自营基地超过10万亩,合作基地超过30万亩,厂房占地2000亩,建设面积超过80000平方米。去年年底,中绿食品还投资超过5亿元在湖北天门市建造了目前*大的有机农业示范基地。

尽管该公司早在2004年便于香港主板上市,但其在内地知名度一直不高。今年以来,公司的扩张步伐开始被业界留意,今年初,中绿生产的新鲜果蔬和腌渍品大规模进入厦门、福州、泉州、晋江四地的沃尔玛、好又多、家乐福等各大超市,布局生鲜超市市场;到9月初,中绿食品董事长孙少锋和副董事长聂星来两次到山东德州考察投资环境,外界称他们为计划总投资3亿元的中绿食品加工项目进行洽谈和选址。

高盛对中国食品消费行业甚具热情,此前已在雨润食品(1068.hk)中持股13%,并成为另一类加工巨头双汇发展(行情股吧)(000895.sz)的二股东。因此,有分析认为高盛会谋求成为中绿食品的股东。“控股与否不一定*重要,关键是分享到该行业的收益。”姜超说。(完)

来源:易展食品机械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页面所展现的企业/商品/服务内容、商标、费用、流程、详情等信息内容均由免费注册用户自行发布或由企业经营者自行提供,可能存在所发布的信息并未获得企业所有人授权、或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本网站仅为免费注册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渠道,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因此,本网站不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网站郑重声明:对网站展现内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温馨提醒:中华厨具网提醒您部分企业可能不开放加盟/投资开店,请您在加盟/投资前直接与该企业核实、确认,并以企业最终确认的为准。对于您从本网站或本网站的任何有关服务所获得的资讯、内容或广告,以及您接受或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应自行审核风险并谨防受骗。

中华厨具网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厨具网存在海量企业及店铺入驻,本网站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如您发现页面有任何违法/侵权、错误信息或任何其他问题,请立即向中华厨具网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们将根据提供举报证据的材料及时处理或移除侵权或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