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联合收割机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黑龙江、吉林、天津、上海、河北、河南、山东、江苏、江西、浙江、湖南、广东、广西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56家企业生产的56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92.9%。
抽查结果表明,一是连续多年的国家监督抽查促进了企业质量意识的提高,产品质量持续稳定;二是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中型企业的产品质量较好。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1、抽查中有个别产品防护装置不合格。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395.1-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技术要求 第1部分:总则》规定,联合收割机产品的外露运动件应采取防护措施,同时防护装置要有一定的距离。抽查中有个别产品危险运动件的防护装置不全、危险运动件防护装置的距离达不到标准要求、发热部件未进行防护等。
2、抽查中有个别产品起动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无起动装置。jb/t5117-2006《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技术条件》规定,自走式机型应安装起动装置,该装置保证收割、脱粒等工作部件在未接合状态,即脱粒离合手柄在“离”位置时,发动机才能被起动,否则不应该起动发动机。
3、抽查中有个别产品标志、使用说明书和标识(标牌)不规范。主要是标志不全、标志的型式及颜色不符合标准要求、使用说明书中注意事项内容不全等。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该类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进联合收割机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差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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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展食品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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