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3日,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技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cfcs)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指出,自2007年7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生产以氯氟烃(cfcs)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不得在家用电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氯氟烃作为清洗剂;自2007年9月1日起,任何企业(包括生产企业以及经销商和零售商在内的所有流通企业)不得销售以氯氟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进口、出口以氯氟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
《公告》还特别强调,本《公告》中的家用电器产品是指包括家用电冰箱(家用冷藏箱、家用冷冻箱、家用冷藏冷冻箱)、冷柜、家用制冰机、家用冰淇淋机、冷饮机、冷热饮水机、电饭锅、电热水器等产品;本《公告》所适用的氯氟烃是指包括cfc-11(cfcl3)、cfc-12(cf2cl2)、cfc-113(c2f2cl3)等在内的、所有可用作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的氯氟烃类消耗臭氧层受控物质的一种或几种。
来源:易展食品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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