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省出台《海南省食品、健康相关产品及公共场所等生产经营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食品、健康相关产品及公共场所等生产经营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业主)、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相关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健康相关产品及公共场所等生产经营工作。
根据规定,经营人员、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分为初次培训和复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复训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少于4学时,每两年复训考试一次。培训内容包括与工作有关的卫生法规、标准和操作规范等卫生知识。
生产经营人员负责本单位(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并建立员工接受培训档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培训工作。培训的考核工作,由所属辖区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
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由省、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省、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者、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基本情况纳入企业卫生档案。食品、健康相关产品及公共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卫生许可证或办理变更、复核、延续时,必须提供有效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业主)、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卫生培训合格证明。(记者常珊珊)
来源:易展食品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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