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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2024-05-29 22:08    8213    中华厨具网

2020年11月以来,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的部署,肇庆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联合公安、农业农村、商务、供销社等部门,迅速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农村生产经营侵权假冒、超过保质期、“两超一非”、“三无”等食品违法行为。同时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违法分子。

行动中,累计查处农村食品相关违法案件280宗,查扣违法食品4.95吨,罚没款316.40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刑食品案件3宗。

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查处怀集县梁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1年2月1日,怀集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到当事人梁某经营的冷坑镇某饲料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有“绿山环®”品牌系列大米成品及包装袋、分装机、封包机等生产工具一批,当事人无法提供有关食品生产许可证。经上述品牌大米的生产企业鉴定,现场发现的大米均为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品牌的空包装袋,再将从其他粮业公司购进的白袋米,加工包装成上述品牌大米对外销售。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大米生产活动以及生产假冒品牌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怀集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大米成品、生产工具及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查处四会市龙某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0年10月21日晚,四会市市场监管局对本市辖区内从事湿米粉的行业进行集中整治行动,在四会市城中区高狮林寨路东侧一出租屋发现屋内有人从事湿米粉(俗称:粉仔)加工,经营者龙某某现场不能提供该加工场的《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龙某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四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龙某某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查处端州区李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经抽样检验,端州区某食品店经营者李某生产经营的“云吞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查处高要区某花生油厂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案

经抽样检验,高要区金利镇某花生油厂(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土榨花生油“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高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土榨花生油、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工具,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查处四会市某日用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1年1月7日,四会市市场监管局对杨某经营的四会市下茆镇某日用百货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其货架上有“徐福记®大喜吉利糖”“徐福记®新年糖”等7个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四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查处广宁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0年10月21日,广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位于广宁县环城东路的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5天的“雨润®加拿大风味烟”和超过保质期6天的“雨润®加拿大风味火腿切片”在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查处怀集县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1年5月18日,怀集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怀集县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配送给怀城镇某食品店的部分湿粉条(圆粉)已超过保质期。在执法人员要求下,当事人现场召回了上述湿粉条(圆粉)并退回了供货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用于送货的三轮摩托车上查获了45kg超过保质期的湿粉条(圆粉)。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湿粉条(圆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怀集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湿粉条(圆粉)、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查处德庆县陈某某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保健食品案

2021年4月22日,德庆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到当事人陈某某经营的德庆县某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对店内群众开展食品宣传讲座,店内货架上摆放有蜂亿健®松花粉蛋白质粉固体饮料、蜂亿健®盛力源牌蜂胶软胶囊等产品,并标明了相应价格。经查,蜂亿健®松花粉蛋白质粉固体饮料是食品,产品外包装未标注配料松花粉的来源地,也未标注产品具备补充b1、b2等维生素的功能;蜂亿健®盛力源牌蜂胶软胶囊是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具备治疗功效。当事人在宣传讲座中向群众宣称店内销售的蜂亿健®松花粉蛋白质粉固体饮料中的配料松花粉来自黑龙江省、辽宁省、吉林省等地,可为人体补充b1、b2等多种维生素,并宣传蜂亿健®盛力源牌蜂胶软胶囊可让中风病人腿部水肿消失,恢复行动能力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德庆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查处端州区龙某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案

2021年7月28日,端州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龙某的车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贵州茅台酒”等酒类产品一批。经“贵州茅台酒”生产厂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工作人员鉴定,该批“贵州茅台酒”非该公司所生产。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网上购进“贵州茅台酒”等酒类产品后销售给周边地区客户,购进时并未索要供货商资料、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初步统计涉案货值50多万元。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十、查处四会市苏某某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酒类案

2021年9月1日,四会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岗头村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苏某某在从事生产经营酒类,经营场所内发现有成品酒,销售单,封口机、针筒、数显调温热风枪等生产工具,及印有“martell”“hennessy”等洋酒品牌字样的标签、空瓶、酒盒、瓶盖一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有关食品生产许可证件。经鉴定,现场发现的部分成品酒为假冒伪劣产品。初步统计涉案货值10多万元。当事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酒类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四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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