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厨具导购网站首页 频道列表
不仅要判刑,还要惩罚性赔偿!海宁法院首例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审结!
2024-05-29 21:41    543    中华厨具网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但往往有人为了利益,在明知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依旧抱着侥幸心理销售出去。近日,海宁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和其经营者就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处罚。

2020年7月,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宁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浓香菜籽油进行了抽样,经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菜籽油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8月,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司送达了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但此后,该公司在明知菜籽油不合格的情况下仍进行灌装、销售。

随后,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该公司查扣了菜籽油289瓶(金额计11198元)、包装箱120捆以及从某商贸有限公司召回的菜籽油1194瓶。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单位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已退出违法所得1万余元,并已退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5万余元。

海宁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明知购进的菜籽油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情况下,仍进行灌装、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1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国某为被告单位实际经营者,依法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

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9万元,判处被告人国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国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退出的赔偿金5万余元,由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并责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全国性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案是海宁首例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充分发挥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行为人提起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行为人及潜在违法犯罪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海宁法院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页面所展现的企业/商品/服务内容、商标、费用、流程、详情等信息内容均由免费注册用户自行发布或由企业经营者自行提供,可能存在所发布的信息并未获得企业所有人授权、或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本网站仅为免费注册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渠道,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因此,本网站不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网站郑重声明:对网站展现内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温馨提醒:中华厨具网提醒您部分企业可能不开放加盟/投资开店,请您在加盟/投资前直接与该企业核实、确认,并以企业最终确认的为准。对于您从本网站或本网站的任何有关服务所获得的资讯、内容或广告,以及您接受或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应自行审核风险并谨防受骗。

中华厨具网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厨具网存在海量企业及店铺入驻,本网站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如您发现页面有任何违法/侵权、错误信息或任何其他问题,请立即向中华厨具网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们将根据提供举报证据的材料及时处理或移除侵权或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