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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企业应知“进口篇”
2024-05-29 08:51    1282    中华厨具网

海关总署于2021年4月1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下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的课堂围绕进口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下面一起来学习吧!

我司想拓展进口食品业务,想了解一下企业备案和食品准入方面的要求。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

第十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

解读: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输华食品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相关规定实施。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i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margin: 0px; padding: 0px 3px;">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对境外输华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体系评估和审查,便于国内外监管部门、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了解相关信息,更好地服务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开发了“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信息系统”。

我司已进行备案,并联系了国外的供应商,想知道下一步进口环节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进口食品标准

第九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检疫审批

第二十七条 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

第三十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鲜冻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如实申报

第二十四条 海关可以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指定口岸进口,指定监管场地检查。指定口岸、指定监管场地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延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海关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可以对部分食品实行指定口岸进口。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海关可以对部分食品实行指定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

如实申报

第二十五条 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进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

存放指定场所

■第三十一条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合格评定结果及其处置

■第十条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解读:该条款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进口食品引入“合格评定”概念,并整合食品进口全链条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规定了合格评定活动9项内容,使进口食品监管工作更加科学严密。

■第三十三条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我司经营食品进口多年,想了解下修订的《办法》对进口商日常管理方面规定了哪些义务?

备案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条第一款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二十一条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 2 年以上。

食品进口商自主审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

(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进口食品召回

第三十七条 食品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食品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处罚是企业十分担心的一件事,我们想知道《办法》对进口食品方面的法律责任规定。

食品进口商备案相关违法行为处罚

■第六十八条 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海关处以警告。

食品进口商在备案中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海关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不配合核查违法行为处罚

■第六十九条 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绝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或者答复内容和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标签相关违法行为处罚

■第七十条 海关在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中,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提离进口食品违法行为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海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供稿单位:榕城海关

来源:福州海关12360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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