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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出击!赣州2022年民生领域第四批违法案例曝光
2024-05-29 08:44    5081    中华厨具网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打击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们一直在行动!

今年以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民生领域二十二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全力打造赣州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

现将第四批十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涉及食品的有:

三、上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烤饼摊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7月,上犹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烤饼摊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350元,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30日,上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烤饼摊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该烤饼摊的生产加工操作间食品原料存储货架上,发现一袋已开封使用的“互利”牌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食品添加剂,被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红糖馒头时增加甜度,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6月1日,上犹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对在当事人烤饼摊中抽样的红糖馒头进行检测,6月2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红糖馒头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为0.309g/kg,标准要求: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7日网购“互利”牌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食品添加剂1袋(500克/袋),使用完后又于2022年3月6日网购“互利”牌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食品添加剂1袋(1000克/袋),已使用0.39千克,剩余0.61千克。以每公斤面粉添加2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食品添加剂的比例制作红糖馒头销售给学生食用,至案发日止,共计使用0.89千克,货值金额13350元,违法所得133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馒头是群众日常消费的常见面点,一些不法商家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口感、提升销量,非法在馒头中添加甜蜜素、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潜在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将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严厉打击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行为,净化群众食品消费环境。

四、龙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烘焙食品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2年4月,龙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烘焙食品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7.47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中旬,龙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叶某在某外卖平台购买了含有“金箔”的“非法蛋糕”,执法人员立即对举报件中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于2022年3月21日对某烘焙食品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该店操作台上发现了正在使用的“金箔”(实际主要成分为铜),该局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蛋糕中使用的“金箔”是从淘宝店铺以5.5元/瓶价格购进的,其制作的含有“金箔”的蛋糕,是以“金箔”撒在蛋糕表面,且是同蛋糕一起食用的。据当事人供述,只有特定款式的蛋糕中才会添加“金箔”,而该蛋糕店从开业至今只做了此次举报件中这一个添加了“金箔”的蛋糕,未在其他蛋糕中添加“金箔”。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本质上是为了迎合奢靡风气搞怪味营销,而无视食品安全性。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金箔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原料,“金”也不是人体必需的营养素,没有必要添加。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提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本案中,以铜代金,其安全性更难保证。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提升打击力度和违法犯罪成本,夯实食品安全的基石。

六、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保健食品案

2022年6月,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保健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16275.1元,罚款99125.1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4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疫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药房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保健食品区存放有“bioisland?”系列的进口保健食品4款共计7瓶,均无中文标签。随后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总部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旗下8个门店经营上述系列的4款无中文标签的进口保健食品,购入总量为645瓶,已销售618瓶,库存27瓶,并依法予以扣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销售记录及库存记录核算,截止到案发,货值金额99125.1元,违法所得16275.1元。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保健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该案的查处,对违法经营者起到了有效震慑,规范了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的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消费者无论是通过实体店还是通过网络购买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一定要保存好商家开具购物小票和发票,作为纠纷时的维权凭证。

来源:执法稽查局

来源:赣州市市场监管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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