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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05-29 01:39    3812    中华厨具网

2022年11月2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检验报告》,在“香格里拉市某某菜摊”抽样的“茄子”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份《检验报告》以及《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在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递交复检申请或提出异议,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自愿放弃复检。2022年12月9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茄子5件,50市斤/件,销售价为4元/市斤,现已全部销售完。故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相关法律条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温馨提示:

镉超标会造成肝肾损伤、高血压、健忘等病症。1.肝肾损伤,主要是因为镉成分并不是人体所需要的必需元素,患者在过量摄入镉后,需要通过肝脏以及肾脏来进行代谢,因而该元素超标会对这两种器官产生一定损伤。2.高血压,镉超标会对患者的心脏部位造成一定的压力,同时还会造成肾脏出现损伤,导致血压出现严重的升高现象,造成高血压的情况。3.健忘,镉超标会造成患者镉中毒,影响大脑中枢神经系统,造成神经系统损伤,导致健忘的病症。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食品流通领域的抽检力度,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供稿:政策法规股

来源: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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