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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领域案例4起
2024-05-28 23:31    8662    中华厨具网

2022年,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双稳双提”工作主线,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强化风险思维,守牢安全底线,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现公布十大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4起,如下:

案例一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单某某等人生产经营添加托拉塞米等药品的“舒康王”系列食品案

2022年5月23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单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宣传降压功能的冲调制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单某某成立苏州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委托哈尔滨德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舒康王”等系列声称可以降压的食品。经检验,该食品中非法添加了托拉塞米、拉西地平、坎地沙坦酯和阿齐沙坦等西药成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2022年5月25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单某某等4人已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四

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邱某某、魏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茅台酒案

2022年3月7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对邱某某、魏某销售以次充好的贵州茅台酒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采购假茅台酒并售卖。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案涉茅台酒为假冒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检验,案涉茅台酒不符合gb/t18356-2007《地理标志产品 贵州茅台酒》标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2年9月16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没收邱某某违法所得5420元,没收魏某违法所得2840元,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江斌龙食品经营部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及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冻带鱼案

2022年1月20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吴江斌龙食品经营部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将原产地为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的进口冷链食品标签修改为国产标签。标签内容中除品名外,其余均为虚假信息(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地址)。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2022年5月5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警告、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冻带鱼115箱、罚款512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阳澄湖蟹赢天下生态水产有限公司收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

2021年11月29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大闸蟹市场专项整治抽查结果,对苏州阳澄湖蟹赢天下生态水产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阳澄联合旗舰店”天猫平台销售的两款产品规格均未达到约定重量,存在短斤缺两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2022年3月23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作出罚款3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巩固前期行动成果的基础上,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以下违法行为:

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

假冒伪劣化肥

刷单炒信等虚构交易

“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

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

违法生产销售小型炉和使用未登记电梯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假冒知名名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

民生领域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如有以上领域相关线索,欢迎社会各界拨打12345、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客观、如实进行举报。对提供违法线索的公民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

供稿:执法稽查协调处

来源:苏州市市场监管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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