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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例 讲政策 防风险”系列之六 | 进境粮食知多少?
2024-05-28 22:53    7545    中华厨具网

近年来,随着我国粮食进口数量大幅增加,外来有害生物传入风险也日益增大。在进境粮食检疫中,假高粱、豚草等检疫性杂草和桉天牛、地中海实蝇等检疫性昆虫被频繁截获,这些检疫性有害生物一旦入侵定殖,将给国内农林业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加强进境粮食的检验检疫工作,对相关环节进行严格监管,有效防止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对保护我国农林生态和人民的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下面请跟随小编,通过一起案例来了解下进境粮食检验检疫和监管的有关知识吧。

说案例

a公司申报进口一批非转基因大豆,申报货物存放地点为b公司,海关依据核查作业指令开展核查作业时发现该批进境大豆实际并未运输至b公司,存在违规卸离运递的情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海关依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a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讲政策

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道背景

进境粮食

和传统意义的粮食概念并不一样。是指用于加工和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包括小麦、玉米、水稻、大麦、大豆、油菜籽、马铃薯、木薯、饲用高粱、饲用杂粮杂豆(如饲用燕麦、饲用豌豆等)。

进境粮食监管

流向监管: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进出境粮食未按规定注册登记或者在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存放的,由海关处3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a公司将进口大豆擅自卸离至非指定地点存放,已构成违法,海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海关小贴士

1

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否则将会受到海关处罚。

2

进境粮食调运前,进口企业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进境粮食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申报的运输方式、路线和计划等相关资料。运输路线得到海关确认后,不得随意变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供稿:济宁海关、稽查处、动植物检疫处、法规处

来源:青岛海关12360热线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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