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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4-05-28 22:01    1313    中华厨具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营造“浪费可耻 节约光荣”的社会氛围,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依法纠正、查处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01

案例一: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独山县某某饮食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9日,独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独山县某某饮食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未张贴或摆放任何反食品浪费的标识。经查,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未主动采取措施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独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经营场所内张贴“禁止餐饮浪费 文明用餐 光盘行动从我做起 杜绝浪费”等宣传标语的海报,主动提醒消费者避免食品浪费。

02

案例二:六盘水市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盘州市某羊肉粉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0日,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盘州市某羊粉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今天我们的挑战升级,现升级到一千五百克,然后是限时十五分钟,奖励也往上升级”等内容的短视频。经查,当事人为吸引客流、赚取流量,推出“大胃王”竞赛活动,比赛规则为“在15分钟内,挑战者吃完3斤粉,挑战成功的获得十碗粉奖励,挑战不成功的半价支付费用”。活动期间,共有25位挑战者参加挑战,多数挑战者不能完成挑战,造成明显食品浪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盘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避免食品浪费。

03

案例三: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七星关区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4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七星关区某餐厅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自助餐厅大厅和包房内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为毕节某酒店的独立餐饮部门,为酒店的消费者提供自助餐。在提供自助餐过程中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经营场所张贴“光盘行动 节约粮食”等宣传标语,并在自助餐服务中主动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取餐。

04

案例四:黔东南州麻江县谷硐镇某螺蛳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31日,麻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麻江县谷硐镇某螺蛳粉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在开展餐饮服务中,未主动采取措施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麻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光盘行动 拒绝浪费 珍惜粮食”宣传标语,并主动提醒消费者按需点餐,防止食品浪费。

05

案例五: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兴义市某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6日,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兴义市某某餐馆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在开展餐饮服务中,未主动采取措施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了“反对食品浪费”宣传标语。

06

案例六: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荔波县某服务站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2日,荔波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荔波县某服务站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安排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荔波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禁止餐饮浪费的标识,并在餐饮服务中主动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07

案例七:毕节市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赫章县野马川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4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赫章县野马川镇某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经查,当事人在开展餐饮服务中,未主动采取措施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赫章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了“文明餐桌 厉行勤俭节约 反对铺张浪费”的反食品浪费宣传标识,并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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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8日,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贵阳市乌当区羊昌镇某幼儿园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制定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经查,当事人设立单位食堂后,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乌当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制定了幼儿园反食品浪费措施,树立爱惜粮食的意识。

09

案例九:安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顺开发区某某粉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3日,安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安顺开发区某某粉面馆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没有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未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安顺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了“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语,主动防止食品浪费。

10

案例十:铜仁市江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铜仁市江口县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行为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8日,江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铜仁市江口县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没有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未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江口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了“我们倡导杜绝食品浪费 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等宣传标语,主动防止食品浪费。

11

案例十一: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湄潭县某某茶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8日,湄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湄潭县某某茶楼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没有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湄潭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了“珍惜粮食 拒绝浪费”等宣传标语,主动防止食品浪费。

12

案例十二: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水县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3日,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惠水县某餐馆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没有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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