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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商标亿元侵权案终审 中粮终赢商标保卫战
2024-05-28 17:47    9628    中华厨具网

“琳琅满目”的假长城葡萄酒

*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长城商标亿元侵权案"做出终审宣判: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嘉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的葡萄酒侵权产品,并赔偿"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下称中粮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千余万元。至此,我国近年来标的额*大的商标侵权索赔案终于尘埃落定。

由于涉案标的额巨大,加之"长城"是中粮集团这个 世界500强企业旗下驰名品牌,作为二审的*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也极为谨慎。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长孔祥俊等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查明了一审中未认定的事实,做出了长达21页的终审判决书。

对两年前媒体一度爆出的"中粮集团有漏洞,'长城'商标3年未使用因此应予撤销"的说法,*高法院的判决书中做了这样的认定:"根据中粮公司提供的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长城牌葡萄酒在2001年、2002年,2003年连续3年在各葡萄酒品牌中产销量排名中占首位。中粮公司的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也于2004年11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 这个"认定"使得前面的说法成为无稽之谈。

另外,嘉裕公司在上诉中提出,自己的产品可分"嘉裕长城"系列和"嘉裕"系列,在"嘉裕"产品上有的使用了"嘉裕长城及图",有的仅使用了"嘉裕"商标,对此,*高法院在审查后予以认定,并在判决中就纠正了原审判决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嘉裕长城'、'嘉裕'系列葡萄酒"为"于判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的葡萄酒侵权产权"。

*高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嘉裕公司未经中粮公司的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中粮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对于损害赔偿额的认定,由原审判决的15,527,479元赔偿改为10,614,090元。

嘉裕公司的代理律师甄庆贵在宣判后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说:"对本判决,有两点我认为不合适。首先,关于商标近似的问题从逻辑上说不过去;其次,对侵权时间的认定,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中粮公司是2004年9月起诉的嘉裕公司,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但*高法院的判决中,将嘉裕公司在2001年至2002年的销售的500吨也计算在内。"

中粮公司的代理律师陈建民则告诉记者:本案做为我国今年来标的额*大的 知识产权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中粮公司作为我国大型直属国企,在知识产权的维护上起步却比较晚,以至于市场上搭"长城"便车牟利的企业越来越多,给中粮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历时两年,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带来红酒业界大震荡的"长城"争夺战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但对于中粮公司来说,其 维权之路或许刚刚开始。中粮公司的代理人告诉记者,本案胜诉后,中粮公司将在继续打击假冒侵权产品上加大力度,对"长城"品牌葡萄酒市场彻底清理。

案件背景:

作为世界500强企业的中粮集团,在1974年就获得了长城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注册,在多年的使用中,'长城'牌葡萄酒获得了数百项荣誉,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02年下半年开始,中粮集团发现嘉裕公司和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嘉裕长城"的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累计销售额超过了1亿元,还将中粮集团的注册商标"长城"(图形商标)作为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包装瓶贴的主要构图。自从发现'嘉裕长城'出现以来,中粮集团一直没有停止过调查和制止,并要求当地工商部门予以查处,但效果并不理想。

在调查中,中粮集团发现,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公司使用的"嘉裕长城",乃由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公司许可其使用。这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苏诚,而苏诚曾是中粮集团签约销售商的签约代表人。将近10年中,三者一直保持着业务往来。

昔日的销售商变成了同自己竞争对手,令中粮集团大为愤怒。2004年9月,中粮集团以"嘉裕长城"葡萄酒侵犯了其所有的"长城"商标权为由,将嘉裕公司与南昌开心公司及其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提出高达1亿元的索赔额。

2005年4月20日,备受业界关注的"长城商标亿元侵权案"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高院判决,认定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侵权,要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嘉裕长城"、"嘉裕"系列葡萄酒,并在10日内赔偿"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中粮集团1552.7479万元人民币。嘉裕公司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来源:易展食品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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