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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乳
2024-05-28 14:45    4650    中华厨具网

ny 5141—2002 无公害食品 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鲜牛(羊)乳为原料,不添加或添加辅料,经过制成的液体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6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4 食品中黄曲霉m1和b1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6 乳与乳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409 牛乳的检验方法

gb/t 5413.1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 蛋白质的测定

gb/t 5413.30 乳与乳粉 杂质度的测定

gb/t 5413.32 乳粉 硝酸盐、亚硝酸盐的测定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t 17331 食品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 5045 无公害食品 生鲜牛乳

3 产品分类

3.1 无公害纯牛(羊)乳

以生鲜牛(羊)乳为原料,不添加任何辅料,经超高温瞬时或高压,无菌灌装或高压制成的产品。

3.2 无公害调味乳

以生鲜牛(羊)乳为主料,添加规定的辅料,经超高温瞬时或高压,无菌灌装或高压制成的产品。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原料:应符合ny 5045 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4.1.2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应选用gb 2760和gb 14880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得添加防腐剂。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纯牛(羊)乳 调味乳

色 泽 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或微黄色 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或具有调味乳应

有的色泽

滋味和气味 具有牛乳或羊乳固有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具有调味乳应有的滋味和气味

组织状态 均匀的液体,无凝块,无粘稠现象,允许有少量沉淀

4.3 理化要求

4.3.1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负偏差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同批产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准标明的净含量。

表2

净含量/ml 负偏差允许值

相对偏差/(%) 偏差/(ml)

100~200 4.5 –

200~300 – 9

300~500 3 –

500~1000 – 15

1000~10000 1.5 –

4.3.2 脂肪、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和杂质度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纯牛(羊)乳 调味乳

全脂 部分脱脂 脱脂 全脂 部分脱脂 脱脂

脂肪/(%) ≥3.1 1.0~2.0 ≤0.5 ≥2.5 0.8~1.6 ≤0.4

蛋白质/(%) ≥2.9 ≥2.3

非脂乳固体/(%) ≥8.1 ≥6.5

酸度/(°t) ≤18.0 –

杂质度/(mg/kg) ≤2 –

4.4 卫生要求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项 目 纯牛(羊)乳 调味乳

汞(以hg计)/(mg/kg) ≤0.01

砷(以as计)/(mg/kg) ≤0.2

铅(以pb行)/(mg/kg) ≤0.05

铬(以cr6+计)/(mg/kg) ≤0.3

硝酸盐(以nano3计)/(mg/kg) ≤8.0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0.2

黄曲霉m1(mg/kh) ≤0.2

六六六/(mg/kg) ≤0.01

滴滴涕/(mg/kg) ≤0.02

甲胺磷/(mg/kg) ≤0.01

倍硫磷/(mg/kg) ≤0.05

久效磷/(mg/kg) ≤0.002

甲拌磷/(mg/kg) ≤0.05

杀扑磷/(mg/kg) ≤0.001

* 阴性

注:农药、兽药禁用限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5 微生物要求

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

4.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添加量

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色泽和组织状态:取适量试样于50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

5.1.2 滋味和气味:打开样品包装先闻气味,然后用温开水漱口,再品尝样品的滋味。

5.2 理化检验

5.2.1 净含量:按jjf 1017测定。

5.2.2 蛋白质:按gb/t 5413.1检验,取样量为10g。

5.2.3 脂肪:按gb/t 5409检验。

5.2.4 非脂乳固体:按gb/t 5409检验。

5.2.5 酸度:按gb/t 5409检验。

5.2.6 杂质度:按gb/t 5413.30检验。

5.3 卫生检验

5.3.1 汞:按gb/t 5009.17检验。

5.3.2 砷:按gb/t 5009.11检验。

5.3.3 铅:按gb/t 5009.12检验。

5.3.4 铬:按gb/t 14962检验。

5.3.5 硝酸盐、亚硝酸盐:按gb/t 5413.32检验。

5.3.6 黄曲霉m1:按gb/t 5009.24检验。

5.3.7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检验。

5.3.8 倍硫磷、久效磷、杀扑磷、甲拌磷、甲胺磷:按gb/t 17331检验。

5.3.9 *:按gb/t 5409检验。

5.4 微生物检验

微生物检验按gb 4789.26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的同品种、同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

6.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生产质量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例行检验的要求时;

6.3 交收检验

产品应经生产企业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4 判定规则

6.4.1 一项指标试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6.4.2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6.4.3 感官、净含量及微生物要求不得复检。

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

7.1.1 产品标签按gb 7718的规定标示,还应标明产品的种类(按本标准第3章)和蛋白质、脂肪、非脂乳固体的含量。

7.1.2 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7.1.3 推荐标注内容

在产品标签上标明方式(按本标准第5章)。产品名称也可以标为“×××奶”。

7.2 包装

所有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7.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对产品产生影响的物品同处贮存。

来源:易展食品机械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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