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猕猴桃酒 qb/t 2027-94
2026-02-06 10:08    3919    中华厨具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猕猴桃酒 qb/t 202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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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猕猴桃酒产品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猕猴桃鲜果为原料,经精选、破碎、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3 分类

3.1 猕猴桃干酒

3.2 猕猴桃半干酒

3.3 猕猴桃半甜酒

3.4 猕猴桃甜酒

3.5 猕猴桃汽酒

4 技术要求

表 1

────────┬──────────────┬────────────────

级 │ │

项 别 │ 优 等 品 │ 合 格 品

目 │ │

────────┼──────────────┴────────────────

外 观 │ 澄清,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

│干、半干酒│ 微黄或浅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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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泽│半甜、甜酒│ 浅黄或金黄色

├─────┼───────────────────────────────

│汽 酒 │ 浅黄或金黄色

──┴─────┼──────────────┬────────────────

香 气 │具有弥猴桃清新的果香和醇厚、│具有弥猴桃果香和纯正的酒香,无

│清雅、谐调的酒香 │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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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半干酒│具有纯净新鲜爽怡口感,酒体纯 │酒体醇和爽口,无异味

│ │正,完整,谐调适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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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味│半甜、甜酒│具有纯净新鲜爽怡口感,酒体醇 │酒体醇和爽口,酸甜协调,无异味

│ │厚,酸甜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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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 酒 │分别具有干、半干、半甜、甜酒的滋味,还应有二氧化碳气特有的杀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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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汽 酒│ 注入洁净杯中,应有洁白泡沫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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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感官要求见表1。

4.2 理化要求见表2。

表 2

───────────┬───────────┬─────────────

级 │ │

项 别 │ 优 等 品 │ 合 格 品

目 │ │

──────┬────┼───────────┴─────────────

酒 精 度│酒 度 │ 8.0~18.0

├────┼─────────────────────────

℃ (v/v) % │允许差 │ ±1.0

──────┼────┼─────────────────────────

│干 酒 │ ≤4.0

总 糖 ├────┼─────────────────────────

│半干酒 │ 4.1~12.0

(以葡萄糖计)├────┼─────────────────────────

│半甜酒 │ 12.1~50.0

g/l ├────┼─────────────────────────

│甜 酒 │ >50.0

──────┴────┼───────────┬─────────────

干 浸 出 物 g/l │ ≥14.0 │ ≥12.0

───────────┼───────────┴─────────────

滴定酸(以酒石酸计)g/l │ 4.0~8.0

───────────┼───────────┬─────────────

挥发酸(以乙酸计) g/l │ ≤0.8 │ ≤ 1.1

────┬──────┼───────────┴─────────────

维生素c│干、半干酒 │ ≥200

├──────┼─────────────────────────

mg/l │半甜、甜酒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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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二氧化硫 mg/l │ ≤250

───────────┼─────────────────────────

游离二氧化硫 mg/l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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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 20℃mpa│汽酒│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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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猕猴桃汽酒的总糖、维生素c、干浸出物含量分别以猕猴桃干、半干、半甜、甜酒所规定的指标计。

4.3 卫生要求

铅、指标按gb 2758标准的规定执行。

5 试验方法

感官和理化要求的检验按gb/t 15038执行。

卫生要求的检验按gb 4789.3和gb 5009.1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艺并一次调配所生产的,同一厂名、产品名称、规格、商标,同一包装线,并具有同一质量合格证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按表3抽取样品。

表 3

──────┬──────┬───────┬─────┬───────-

批 量 │ 抽取样本数 │抽取单位包装数│合格判定数│不合格判定数

(箱) │ (箱) │ (瓶) │ ac │ re

──────┼──────┼───────┼─────┼───────-

≤500 │ 8 │ 8 │ 1 │ 2

──────┼──────┼───────┼─────┼───────-

>500 │ 13 │ 13 │ 2 │ 3

──────┴──────┴───────┴─────┴───────-

注:① “样本”指产品的*大包装(箱);

② “单位包装数”指从大包装中任意抽取的*小包装单位(瓶)。

6.3 交收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检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6.3.2 交收检验项目包括:包装、标志、净容量、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

6.3.3 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卫生要求、感官要求、干浸出物、挥发酸、总二氧化硫、二氧化碳。

b类不合格—酒精度、总糖、滴定酸、维生素c、游离二氧化硫。

6.3.4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6.3.4.1 按表3抽取样本,进行包装、标志和净容量的检查。达到不合格判定数者,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3.4.2 按表3抽取样本,将样品分作两份,一份封存备查,另一份做感官和理化分析。按表1和表2中规定的指标进行检测。如有某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重新自两倍量包装中抽取样品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两项b类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4 型式检验

6.4.1 一般情况下,企业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

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及配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6.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除交收检验项目外,还有卫生要求。

6.4.3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按6.3.3进行。

6.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或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进行分析和判定。

6.6 出口产品按合同执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标签标志必须符合gb 10344的有关规定。

7.1.2 销售产品的外包装(瓦楞纸箱、木箱)上要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商标、净重、毛重、规格。

7.1.3 储运图示的标志必须符合gb 191的有关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7.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或木箱,箱内应衬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7.2.3 内包装用玻璃瓶,要求瓶体端正整齐,瓶外清洁、净亮,瓶口封闭严密,不得有漏气、漏酒现象。

7.2.4 瓶装酒的容量允许偏差:20℃时,20瓶酒的平均容量允许偏差,大于或等于500ml/瓶为±2%,小于500ml/瓶为±3%。

7.3 运输

7.3.1 瓶装酒应在5~35℃下运输和贮存。

7.3.2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要防止雨、雪、日晒、高温、受潮和人为损坏。

7.3.3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车厢或其它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震荡。

7.3.4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7.4.1 贮存仓库要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防潮湿,不得露天堆放。

7.4.2 仓库要定期进行检查,不得和具有腐蚀、有毒物品堆放一起,纸箱垒高不超过6层。

7.4.3 保质期:瓶装酒的保质期不低于6个月。

7.4.4 瓶装酒在保质期内不应发生混浊、酸败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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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永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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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10─26批准 1995─06─01实施

来源:易展食品机械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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