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加氟食用盐 qb 16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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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加氟食用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加氟食用盐。加氟食用盐适用于饮水中含氟低于0.5mg/l的地区的人群,不适用于饮水中含氟高于1mg/l的地区及其他氟中毒患者。
2 引用标准
gb/t 13025.1~13025.10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8618 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指标 色泽洁白,无可见杂质或异物,粒度均匀,味咸,无苦涩味,无异臭。
3.2 理化指标
3.2.1 氟含量为100±30mg/kg。
3.2.2 其它理化指标应符合gb 5461的要求,见表1。
表 1
───────────────────┬─────────────────-
项 目 │ 指 标
───────────────────┼─────────────────-
粒 度 │ 全部通过0.85mm筛,
│ 0.15mm筛上物≥90%
白 度 │ > 75度
氯 化 钠 │ ≥ 98.50%
水 分 │ ≤ 0.30%
水不溶物 │ ≤ 0.10%
钡(以ba计) │ ≤ 15mg/kg
砷(以as计) │ ≤ 0.5mg/kg
铅(以pb计) │ ≤ 1mg/kg
亚铁*(以〔fe(cn)6〕-4计) │ 3~5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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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在光线充足,空气纯净的房间,对色泽、杂质、商标和封装进行目测,对滋味和气味进行品尝鉴定。
4.2 理化指标
4.2.1 氟离子含量的测定
4.2.1.1 原理
将氟离子选择电极和饱和甘汞电极插入样品溶液,电位差随溶液中氟离子的浓度而改变,电位变化规律符合能斯特(nernst)方程,测定样品溶液中加入一定量标准溶液前后之电位差值,计算出样品氟含量。
4.2.1.2 仪器与设备
一般实验仪器及
a. 通用离子计或酸度计(精度为1mv);
b. 氟离子选择电极;
c. 饱和甘汞电极;
d. 微量注射器0.2ml(或用1.0ml吸液管);
e. 电磁搅拌器。
4.2.1.3 试剂和溶液
4.2.1.3.1 氟化钠 (gb 1264)标准溶液
称取已于110±2℃烘2h的氟化钠1.1050g(称准至0.0001g),溶于水中,移入500ml容量瓶,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贮于聚乙烯塑料瓶中,此溶液1ml含氟1000μg。
4.2.1.3.2 乙酸钠(gb695)-柠檬酸三钠(hg3)离子强度缓冲溶液
称取无水乙酸钠62g和柠檬酸三钠0.3g溶于水中,加冰乙酸15ml,加蒸馏水稀释至1l。
4.2.1.4 测定步骤
称取加氟盐样50g(称准至0.01g)置于250ml容量瓶中,加蒸馏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必要时过滤),此样品溶液1ml含食盐0.2g。吸取样品溶液10.0ml,置入50ml烧杯中,加乙酸钠-柠檬酸三钠离子强度缓冲溶液10ml,烧杯放在电磁搅拌器上,将电级浸入溶液,搅拌至读数稳定(约10min)记录毫伏值。随即使用微量注射器在搅拌下加入氟标准溶液0.20ml至读数稳定(约6min),再记录毫伏值,同时记录溶液温度。
4.2.1.5 结果的表示和计算
cx
x=── ……………………………………………………(1)
w
g
cx=─────────── ……………………………(2)
(log-1 △e/s)-1
式中:x——氟离子含量,mg/kg;
cx——样品中含氟量,μg;
g——加入标准溶液含氟量,μg;
△e——两次记录毫伏值之差;
s——斜率〔0.1984(273+t)〕,mv;
t——溶液温度,℃;
log-1——反对数;
w——所称样品质量,g。
样品中氟离子含量在100±30mg/kg者为合格。
4.2.2 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按gb/t 13025.5测定。
4.2.3 钙离子含量的测定。
按gb/t 13025.6测定。
4.2.4 镁离子含量的测定
按gb/t 13025.6测定。
4.2.5 硫酸根离子含量的测定
按gb/t 13025.8测定。
4.2.6 水分的测定
按gb/t 13025.3测定。
4.2.7 水不溶物的测定
按gb/t 13025.4测定。
4.2.8 砷的限量测定
按gb 5461食用盐中2.17测定。
4.2.9 铅的限量测定
按gb/t 13025.9测定。
4.2.10 钡的限量测定
按gb 5461食用盐中2.14测定。
4.2.11 白度的测定
按gb/t 13025.2测定。
4.2.12 粒度的测定
按gb/t 13025.1测定。
4.2.13 亚铁*的测定
按gb 13025.10测定。
4.2.14 氯化钠及可溶性杂质成分的计算和检验结果的检查
按gb 5461中的5.15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每批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每批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出厂日期、标准编号。
5.2 抽样检验 抽样方法按gb 8618的4.4.1进行。
5.3 检验结果如不符合产品标准时,可重新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仍不合格时,不得出厂。
5.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共同提交仲裁单位检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包装好的加氟食用盐应有下列明显标志:加氟量、标准编号、生产厂名、用途、净重、批号和商标,且不得与其它食用盐混装。
6.2 运输中应有遮盖物。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不得污染受潮。
6.3 贮存时应妥善保管,产品堆放在清洁的仓库内,整齐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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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海湖盐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五工厂、湖北省盐务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汉庭、刘喜英、刘善立、肖益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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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3-03-28批准 1993-10-01实施
来源:易展食品机械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