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浓缩苹果清汁 qb 16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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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浓缩苹果清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成熟适度的苹果为原料,经破碎、压榨、澄清、、浓缩制成的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不低于60%(m/m)的浓缩苹果清汁(以下简称“浓缩汁”)。
2 引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0790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 10791 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
gb/t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t 12143.1 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 折光计法
gb/t 12143.5 浓缩果汁中乙醇的测定方法
3 术语
回兑
工艺中捕集的苹果香料,按捕集香料的比例(m/m)添加于浓缩汁中。
4 产品分类
按可溶性固形物的不同含量分为:
a.60%~70%(不包括70%);
b.70%以上。
5 技术要求
5.1 本产品加工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gb 10791的规定。
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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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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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 泽 │呈棕黄色或棕红色,久置后稍许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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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气及滋味 │将浓缩汁稀释至可溶性固形物为10%,该果汁应具有新鲜苹果
│固有的滋味与香气,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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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观 形 态 │呈透明状,无沉淀物、悬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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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 质 │不允许有肉眼可见的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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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净重量公差
净重量允许公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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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装 净 重 量 kg │ 允 许 公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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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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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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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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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批平均净重量不得低于规定净重量。
5.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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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 标
项 目 ├────────┬───────────
│ ⅰ │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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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 │ ≥70 │ 60~70(不包括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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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酸(以苹果酸计) % ≤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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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醇 g/kg ≤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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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光度 │ 0.1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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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光率 % ≥ │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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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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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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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以cu计) mg/kg ≤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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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以pb计) mg/kg ≤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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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以as计)mg/kg ≤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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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可溶性固形物、乙醇外,均以10%的可溶性固形物计。
5.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
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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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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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个/ml) ≤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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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肠菌群(个/100ml)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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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病菌 │ 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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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本产品允许回兑天然苹果香料,不得加入合成的食用苹果香精、防腐剂及糖类。
6 试验方法
本试验所用水系指去离子水或蒸馏水,所用试剂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分析纯。
6.1 取样
按本标准7.2.2条规定取样。
6.2 感官要求
6.2.1 色泽、外观形态及杂质
取混合均匀的浓缩汁50ml于无色透明的容器内,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外观形态和杂质。
6.2.2 香气及滋味
按捕集香料的比例(m/m)回兑于浓缩汁中,取其浓缩汁10ml,用水稀释到可溶性固形物为10%,充分搅匀,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
6.3 理化指标
6.3.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 12143.1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 总酸
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6.3.3 乙醇
按gb/t 12143.5规定的方法测定。
6.3.4 吸光度
6.3.4.1 仪器
分光光度计。
6.3.4.2 分析步骤
将浓缩汁用水稀释至可溶性固形物为10%后,用1cm比色皿,以蒸馏水调零,在420nm波长处测定其吸光度。
6.3.5 透光率
6.3.5.1 仪器
分光光度计。
6.3.6.2 分析步骤
将浓缩汁用水稀释到可溶性固形物为10%后,用1cm比色皿,以蒸馏水调零,在625nm波长处测定其透光率。
6.3.7 果胶
6.3.7.1 试剂
乙醇(gb 629) 95%。
6.3.7.2 分析步骤
将浓缩汁用水稀释至可溶性固形物为10%后,取其果汁与90%乙醇按1∶1之比例混合,轻微摇动,以免破坏胶体的形成,如在15~30min内有絮状物出现,则果汁中有果胶;没有絮状物出现,则果汁中不含果胶。
6.3.8 淀粉
6.3.8.1 试剂
碘溶液 0.005mol/l
称取碘 (gb 675)0.65g及碘化钾(gb 1272)1.75g于100ml烧杯中,加少量水使其溶解,并用水稀释至500ml,摇匀,保存于具塞棕色瓶中。
6.3.8.2 分析步骤
将浓缩汁用水稀释至可溶性固形物为10%后,取20ml于50ml烧杯中,加热至70℃,冷却后加入0.005mol/l碘溶液1ml,摇匀,并观察其显色反应,如显黄色,则无淀粉;显蓝色,则有淀粉;显棕色,则有少量淀粉。
6.3.9 铜
按gb 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
6.3.10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11 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微生物指标
6.4.1 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6.4.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4.3 致病菌
按gb 4789.5和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品种、同规格,以一个清洗周期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7.2 出厂检验
7.3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重、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吸光度、透光率、果胶、淀粉和微生物。
7.2.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2%箱、桶。箱装,每箱一件;桶装,每桶1l,所取的样本混匀后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
7.2.3 每批产品须经工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者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 型式检验
7.3.1 每季度对产品质量进行考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更改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3.3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3个样本,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
7.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如感官要求、净重、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吸光度、透光率、果胶、淀粉、乙醇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微生物指标、铜、铅、砷指标中有一项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为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5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终判定依据。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本产品的标签与标志除了符合gb 7718外,还应符合gb 10790第4章的规定。
8.2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gb 10790 第5章的规定。
8.3 成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必须符合gb 10790第6章的规定,并规定可溶性固形物含量
在70%以上的,应在0~5℃低温贮存;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在60%~70%(不包括70%)的, 应在-18℃冷冻贮存。
8.4 保质期
8.4.1 在正常贮运条件下,按本标准规定贮存,保质期不低于12个月。
8.4.2 企业可根据生产条件,产品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保质期或保存期,但不得低于
8.4.1中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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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山东省乳山果汁饮料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积海 徐广州 徐清渠 龚玲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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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3-03-28批准 1993-10-01实施
来源:易展食品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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