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厨具导购网站首页 频道列表
新大豆油、花生油国家标准5·1实施
2024-05-28 10:00    7787    中华厨具网

备受国内外油脂业人士关注的新的《大豆油》、《花生油》产品国家标准,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于2004年5月1日实施。

据从事粮油标准的制定和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的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龙伶俐处长介绍,大豆、花生是我国主要油料品种,其加工的产品大豆油和花生油也是我国广大消费者主要的膳食用油,其品质质量关系着国人的身体健康,也反映我国油脂工业的加工水平。现行的《大豆油》、《花生油》产品国家标准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为当时计划经济时期油脂的生产、加工、销售提供了参照依据,为满足社会基本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业生物育种技术的迅速发展,农业生产已由原来的“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在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过程中,旧标准已显然不适应当今社会市场经济需要。

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大豆油、花生油生产、加工、贸易迅速发展,为了建立良好的国内油脂市场秩序,保障消费,促进油料生产和油脂加工业的发展,满足广大消费者膳食营养、食品质量的需求,这次对油脂产品标准的修订,不仅有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同时对提高我国油脂产品质量,做到规范管理、竞争有序有着重要意义。这两项标准的起草组由国家粮食局粮油标准管理机构、油脂科研院所、检验机构和国内大型油脂企业组成。

龙伶俐处长谈到,大豆油、花生油标准的修订是从我国油料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借鉴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修订后的标准既有一定的先进性、科学性,又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既有利于促进国内油脂行业的发展,又有利于提高油脂产品质量,增强其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按照标准化法的要求,此次修订改变了目前以产品用途代替产品等级的做法,将单一油脂品种的几个产品标准合而为一,理顺油脂产品的质量标准,改变油脂产品标准过于分散、名称混乱、相互关联差的状况,使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更便于操作。

新的《大豆油》、《花生油》产品国家标准的主要内容:一是根据《化工标准名词术语》的规定,对专业名词术语进行了规范,统一定义和表述。

二是采取了条文强制的形式,限定了食用油中的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指标;限定了食用油质量的基础等级指标;增加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条款。

三是重新明确产品分类的等级,根据产品的用途、加工工艺和质量要求的不同,将油脂产品分为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又分为压榨成品油和浸出成品油。压榨、浸出成品大豆油分、二级、三级、四级4个质量等级;压榨成品花生油分、二级两个质量等级,由于浓香花生油是采用压榨工艺制取的,其产品不再单列标准。浸出成品花生油分、二级、三级、四级4个质量等级。

四是对部分指标,即特征指标,质量指标,卫生指标,其他(掺伪试验)进行了调整。“特征指标”中的项目和指标值的设定,等同采用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这样既有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也可为植物油掺伪试验提供参考;“质量指标”中原油共设6个项目,包括: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压榨、浸出成品大豆油共设12个项目,包括: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加热试验,含皂量,烟点,冷冻试验和溶剂残留量。压榨成品花生油共设9个项目,包括: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加热试验和溶剂残留量。浸出成品花生油共设12个项目,包括: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加热试验,含皂量,烟点,冷冻试验和溶剂残留量。“卫生指标”,执行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和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其他”,注明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也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以防假冒伪劣产品。

新标准还强调了标签的重要性,除应遵循gb7718的规定外,特别规定了转基因、压榨、浸出产品和原料原产国必须标识。

来源:易展食品机械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