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数据和企业发展实情,我国罐头产业仍是很有发展前景的朝阳产业,由出口向内销发展势在必行,因为国内市场的空间很大,不能捧着金饭碗要饭。在出口方面,企业应注重商业模式的转型。
输美罐头严格审查
我国出口美国的罐头食品近年来多次遭到fda的扣留或通报,引起了检验检疫部门的高度重视。2010年9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发布的酸化食品工业指南,虽然仍未正式定稿,但表明了fda的关注目光已从低酸食品的肉毒梭状芽孢杆菌生物危害,转移到了食品酸化过程控制不当可能产生肉毒梭状芽孢杆菌生物危害风险,有加严扩大对酸化食品生产企业检查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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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富春江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日前通过了美国fda现场检查,此前全国已有6家同类型的企业被“枪毙”,fda对输美罐头企业检查的重视可见一斑。当前我国水果类罐头出口美国,是否需要进行酸化罐头登记?在美国酸化食品草案成为正式法规之前,企业应谨慎对待,先修炼好自己的基本功,解决现有的问题,以不变应万变才是根本之道。
美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美国作为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早,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国家之一,在食品安全管理领域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美国宪法规定,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由政府的执法、立法和司法三部门负责。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国会颁布立法部门制定的法规,委托执法部门强行执法或修订法规来贯彻实施法规,司法部门对强制执法行动、监管工作或一些政策法规产生的争端给出公正的裁决。在美国,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有健康与人类服务部(dhhs)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局(epa),以及地方和州政府食品安全机构等,另外海关部门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负责确保肉、禽和蛋制品安全、卫生和正确标识;动植物健康检验局负责防止植物和动物的有害生物和疾病;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保护消费者免受掺杂、不安全和虚假标贴的食品危害,管辖的食品范围是除fsis管辖范围之外的所有食品,负责流通总量的80;环境保护局负责包括保护消费者免受农药带来的危害,改善有害生物管理的安全方式。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构成了一套综合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监管。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关于食品和药品的基本法。另外,还有《联邦肉检验法》(fmia),《禽肉制品检验法》(ppia),《蛋制品检验法》(epia),《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等法律。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
低酸酸化食品法规要求
我们需要普及两个基本概念,水分活度(aw),是指食品中水分存在的状态,即水分与食品结合程度(游离程度)。ph值,亦称酸碱值,是溶液中氢离子活度的一种标度,也就是通常意义上溶液酸碱程度的衡量标准。
低酸食品定义:指除酒精饮料以外,终平衡后的ph值大于4.6和水分活度(aw)大于0.85的食品(终ph值小于4.7的番茄及其制品不列为低酸食品范围)。酸化食品定义:酸化食品是指加入了酸或酸性食品,终平衡ph值等于或小于4.6,水分活度(aw)大于0.85的低酸性食品。以下7种食品不属于114法规管辖:(1)酸性食品(天然或正常ph值小于等于4.6);(2)发酵食品;(3)碳酸饮料;(4)21cfr150所涵盖的果酱、果冻、蜜饯;(5)在贮存、运输、零售中需要冷藏的食品;(6)水分活度小于等于0.85的食品;(7)含少量低酸性食品的酸性食品,其成品平衡ph值并不显著不同于主要酸性食品。
21cfrpart108.25法规要求:任何酸化食品商业加工者必须向fda注册获得罐头食品工厂注册号即fce号,生产的每种规格容器所装每种酸化产品应将酸化工艺、热力杀菌规程分别备案并获得加工过程呈报号即sid号。
2010年9月,fda发布了酸化食品工业指南(草案),对酸性食品、酸化食品的界定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推荐判断方法。在草案中fda对酸性食品与21cfrpart114中的定义一致,但fda建议将任何含有酸化食品成分的食品都视为酸化食品,因为酸化食品(包括含有酸化食品成分的食品)如果在加工的过程中ph或者其它防止肉毒梭菌生长的关键因素控制不当,都会有感染肉毒梭菌的风险。既含有酸性成分又含有低酸性成分的食品可能被视作酸化食品,受21cfrpart114法规管辖,也可能被视为含有少量低酸性成分的酸性罐头食品而不受21cfrpart114部分管辖。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产品才能从21cfrpart114法规豁免:(1)产品中的低酸性成分必须是少量的;且(2)其终平衡ph与显著的酸或酸性成分的ph无明显差别。
该草案目前尚未发布定稿,我们将密切跟踪草案的新进展情况,加强研究草案的实质精神,力争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罐头输美是否需要备案
我国出口美国水果罐头种类繁多,多数原料天然ph值都在4.6以下,属于传统观念中的酸性食品,这些产品不需要fce号和sid备案。如果根据fda酸化食品草案中提出的判断方法来界定,绝大多数糖水水果罐头都会被归入酸化食品。如此一来,输美水果罐头将受到较大冲击,生产企业成本会增加,在美口岸通关速度也会受到影响。一些企业产生恐慌心理,将所有水果罐头都进行了酸化食品补注册,更有甚者改动产品ph值或配方工艺以获取sid号。
针对这种情况,还是一分为二来处理为好。一是企业水果类罐头曾被fda以未进行酸化食品登记为由自动扣留的,或新产品首次出口美国,确实无法判别是否为酸化食品的,可以采用fda官员推荐的作法,将该产品向fda提出酸化食品登记。如果经fda审核,认为不属于酸化食品,fda会向申请企业出具一份文件予以证实。这样就可以在向美国出口这些产品时每批附上该文件的复印件,以达到顺利通关的目的。二是如果企业之前水果类产品以酸性食品名义输美均通关顺利的,则今后仍可沿用原先出口模式出口。现有草案还不是正式法规,没有必要主动向fda提出酸化食品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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