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优化政府收购营商环境,省财政厅依据政府收购法律法规,结合政府收购营商环境跟踪指导和日常监管状况,梳理了政府收购项目中常见的营商环境问题,构成政府收购范畴营商环境不良行为清单,现予发布。收购人、收购署理组织在展开收购活动时,应注意防止清单所列的情形;财政部门在日常办理中,要将以下状况作为要点监督查看内容。
1.要求供货商供给年度财务报告或者必定时限的缴纳社保、交税证明,不对新成立企业、免税免缴纳企业等做出特别阐明,变相约束新成立企业;
2.要求供货商在本省、本地设立分支组织,在招标(呼应)时具有本地服务组织、固定办公地点,规定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本省产品(服务);
3.要求供给特定金额的业绩;
4.要求中小企业供给证明资料、查询截图;
5.对中小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不足政策规定的下限;
6.要求中标(成交)供货商支付公证费、货物服务项目的质量保证金、电子交易的收购文件费;
7.收取保证金仅支持转账方法,不支持其他非现金方法;
8.要求供货商在“我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行贿犯罪记载、供给信誉查询记载截图;
9.电子交易中设置额外的报名环节,将现场递交刻录招标文件的光盘作为实质性条件;
10.收购信息不按照《政府收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标准(2020年版)》填写,而是以“详见”附件、收购文件、招标(呼应)文件替代;
11.收购信息不发布收购人联系方法,而是以收购署理组织联系方法替代;
12.收购需求公告不具体;
13.收购结果公告不具体公告首要标的信息,不标准公告署理服务费及其收费标准,不精确填写收购日期,不公告收购文件或者对收购文件设置密码;
14.不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合同公告、备案;
15.收购合同内容与合同公告、收购文件不一致;
16.不按照合同约好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来源:全球起重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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