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指出,该款激光加工机械属于第四类激光产品,却没有相应的防护装置,易造成烫伤。此外,该款产品没有提供使用国语言的说明书,也缺少一定的警示文字和图标,存在一定的危险,不符合欧洲机械指令 200 6 /42/ ec 和相关标准 en11 5 53 。目前,德国当局已对该产品采取禁止销售及相关措施。
激光产品危险等级分类是描述激光系统对人体造成伤害程度的界定指标,可以分为第 i 类激光(无伤害)到第 iv 类激光器,如 2000 瓦二氧化碳激光器(可以切割厚钢板)。制造商必须在第 ii 类、第 i ii 类和第 iv 类激光产品上贴有带激光危险等级分类字样的警告标签。出口商应关注不同市场对激光产品要求,切实按照标准要求组织设计生产,同时对不同类型的产品进行相应的警告标识,确保产品符合进口国要求。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